當今人民羣眾生活與各類公共場所、經營場所密不可分,三兩好友逛街購物享受休閒樂趣、銀行辦理存款貸款業務、洗浴中心泡澡按摩、遊樂場歡度親子時光……各類場所豐富百姓生活的同時,也引發諸多糾紛,被雜物絆倒、因路面濕滑倒、被殘破設備劃傷、被場內其他人侵權,在公共場所受傷,誰來買單?
3月22日,北京房山法院法官來為大家聊聊公共場所、經營場所裏安全保障的那些事。
逛街購物被鞋盒絆倒 購物中心和鞋店共擔40%責任
據瞭解,申某在某購物中心逛街購物,當在某鞋店專櫃區看鞋的過程中,被該店店員擺放在地上的鞋盒絆倒,隨後前往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右臂橈骨頭骨折。申某訴稱,自己沿着試鞋凳一側行走,即將拐彎時感覺腳下有東西絆住,於是就想邁過去,但因為擺放的鞋盒數量較多,沒能邁過去而摔倒受傷,正常情況下試鞋凳周圍不能放雜物。因購物中心和店鋪未能對其經營場所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其受到嚴重的傷害,故訴至法院,要求購物中心和店鋪共同賠償其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費用5萬餘元。
購物中心辯稱,根據其與涉事店鋪簽署的合作協議,由鞋店對其自己區域內的安全保衞工作負責人,因申某摔傷不是在其管理的公共區域內,所以不同意對申某進行賠償。
鞋店則辯稱,申某在其專櫃區時碰上其他顧客坐在試鞋凳試穿挑選各款鞋型,同時顧客備選的幾雙鞋在導購的有序安排下整齊碼放在顧客腳邊,並沒有堵塞賣場正常通道,申某是基於其個人原因,疏忽大意碰倒碼放整齊的鞋盒,致自身摔倒受傷,店員已經第一時間將申某送至醫院就診,且本着人道主義精神為申某墊付部分醫療費用,故不同意再向申某賠償其他費用。
另外,即便要賠償,也應該由購物中心向申某進行賠償,因為其租賃店鋪屬於內鋪非獨立空間的佈局,購物中心作為商廈整體管理者,有責任承擔商廈整體包括其內鋪的安全維護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商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該案中,購物中心和鞋店系聯營關係,事故雖然發生在鞋店的營業區域內,但是購物中心作為聯營一方對於該營業區域也具有安全管理的義務,且該案商廈實際是由購物中心經營,故購物中心應與鞋店一起對營業區域內的秩序、安全承擔共同管理義務,雖然雙方合作協議中約定因鞋店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或造成任何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鞋店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但該約定是購物中心和鞋店對於事故責任的內部約定,不能約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所以購物中心和鞋店對於申某在購物期間所受的損害應該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而申某作為有購物經驗的理性成年人,在商場賣鞋專櫃區域內、隨時可能擺放鞋及鞋盒的試鞋凳周圍行走時,應當盡到更加審慎的注意義務,但其在看到疊放在一起且高度不低的鞋盒後,未選擇繞行而是徑直邁過,在意識到可能有危險的情況下過於自信、疏忽大意造成自己被絆摔傷,未能盡到自我保護的注意義務,其對於自身損害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的民事責任。購物中心和鞋店作為專櫃區域的經營管理者,應負責經營區域內場地、設施的維護、管理和安全保衞等工作,其在經營過程中未及時清理致使試鞋凳周圍的鞋盒疊放過高,從而造成在旁行走的申某被絆倒摔傷,未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對申某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次要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購物中心和鞋店共同承擔40%的賠償責任,具體數額,法院依據相關票據、鑑定意見、申某收入證明等證據予以核算。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長陽人民法庭周蕊法官表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們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該規定,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範圍明確規定為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該案中B店以不是該公共場所的管理人來免除自身對顧客的安全保障義務,沒有法律依據,故法院判決鞋店與商場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示,購物中心、商場作為和百姓生活息息相關且人流量巨大的經營場所、公共場所,因物品堆放、地面濕滑、電梯運營、人流擁擠等因素造成逛街、購物顧客受傷的情況並不罕見,即便多數情況下是因為顧客自身疏忽大意受傷,但作為經營管理者,卻也存在未按規定擺放警示牌等不規範行為,故而導致購物中心、商場面臨賠償的概率較大。因此,不論是購物中心、商場的管理者,還是具體商鋪的經營者,都應該盡到合理、審慎、全面的管理義務,做好自己負責管理、經營區域內場地、設施的維護、管理和安全保衞等工作。同時,作為顧客的公民,也應合理注意自己的購物安全,不扎堆不哄搶,順序排隊禮讓,如遇路面不平、濕滑處提前選擇繞行,切勿掉以輕心。
結賬區被逆行顧客撞到 超市承擔補償責任
宋某在保姆陪同下到某超市購物。在保姆排隊結賬時,從出口處拉着購物車逆行而來的孫某將宋某撞倒在地。宋某隨後前往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多處骨折。宋某認為,由於超市沒有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導致被孫某撞傷,故將孫某和超市起訴至法院,要求孫某賠償其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各項費用20餘萬元,並要求超市承擔補充責任。
超市辯稱,宋某的摔傷是由於第三人宋某的行為造成的,實際侵權人是孫某,事發時地面沒有任何污漬和水漬,地面乾淨整潔,其已經盡到了公共場所管理人的責任,宋某的摔傷與其無關,故不同意對宋某進行賠償。
孫某辯稱,事發時沒有拉着購物車向宋某迎面走去,而是宋某自己拉着小推車,在路過超市地面一個小坑時,被自行推的小車絆倒的.當時恰好離宋某最近,看到老人摔倒了,出於愛心扶起了宋某,但是宋某的摔倒與自己無關,故不同意對宋某進行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現場監控視頻可以看出,事發時宋某在排隊等待結賬,孫某從收銀台出口進入超市並在行走中向旁邊張望,在明知可能與宋某發生身體接觸的情況下仍試圖從較為狹小的空間通過,最終導致宋某倒地,具有一定的過錯,應對宋某的受傷承擔侵權責任。而超市在相對狹小的空間,特別是收銀台的區域,擺放了較為密集的貨架,導致排隊付款處人員擁擠,也沒有安排工作人員對排隊結賬的人員進行疏導和分流,且在孫某從出口進入超市時並未對其進行適當的勸阻和引導,特別是在結賬區域人員較多的情況下,勢必會導致人身接觸的情況,故超市未能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對宋某所受損害承擔補償責任。
而宋某在與孫某身體接觸時有向後退步動作,但根據監控錄像無法看出是否是宋某的向後退步動作是否導致了雙方的身體接觸,綜合考慮案發情況和相關證據,宋某與孫某雙方對損害發生均有過錯,故由宋某與孫某各自承擔50%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孫某賠償宋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5.5萬餘元,在孫某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該賠償義務時,超市對宋某承擔2.75萬餘元的補償責任。
法官表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該案中,首先,宋某的損害結果是由於宋某本人和孫某的行為所導致,損害事實發生的直接原因非超市;其次,超市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正是因為其未能盡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進而導致侵權行為的發生,該不作為的行為是孫某侵權行為成立的條件;再次,如果超市能盡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則通常能夠防止宋某損害結果的發生,孫某作為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與超市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的不作為發生競合。
因此,超市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應對宋某的損害結果承擔補充責任。根據查明的事實以及超市的過錯程度,故以超市在50%的範圍內對孫某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賠償義務的部分承擔補充責任為宜。
法官提示,雖然宋某與孫某的這場意外就事件本身來説僅是一場因瑣事引發的身體權糾紛,但將本次事件放置到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背景下觀察也能帶給我們很多反思。
宋某與孫某的身體接觸才是宋某摔倒受傷的直接原因和終極原因,而超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只是損害發生的條件,但非原因,法律之所以規定由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承擔補充責任,目的是為受害人獲得充分賠償提供另一種途徑和保障。但這僅是一種補充責任,只有在孫某沒有能力全部承擔賠償責任時,才由超市在安全保障能力和過錯程度範圍內承擔相匹配的補充賠償責任,如果孫某已經全部對宋某進行了賠償,那麼超市將可以不再對宋某進行賠償。且根據民法典規定,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主體的超市在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直接侵權的孫某進行追償。
作為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管理者、經營者的超市,應加強風險意識和防範意識,對於可能發生危險的部位,應以醒目文字、圖案作出警示,對於容易發生擁擠的時段和地段,應安排工作人員在場引導和分流,對於不按秩序規定進出賣場的顧客,應及時進行適當勸阻和糾正,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購物環境;同時加強對員工的管理力度、定期高質完成對員工的培訓,大力提升員工的服務意識,微笑常掛嘴邊、安全常放心間,從源頭減少糾紛的發生。而作為消費者,在要求超市、服務人員盡到全面安全保障義務的同時,也應管理好自身行為,遵從超市管理規定,不推搡不哄搶,錯峯購物、有序排隊,做文明、理智的消費者。
疫情期間掃碼老人跌落台階 銀行盡到義務被判無責
2020年9月,57歲的徐老太到銀行辦理存款事宜,疫情期間需要掃描健康寶登記方可進入營業大廳,因台階上人員較多,工作人員告知徐老太去台階下掃碼,途中徐老太踩空台階滾落到院子中,造成身體多處骨折受傷。徐老太認為其摔傷系因回頭觀看工作人員指示時踩空台階,若非工作人員要求其折返回台階下掃碼,其就不會自台階上跌落,故訴至法院,要求銀行賠償其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
銀行辯稱,徐老太摔倒的位置是其營業場所之外的台階,該區域安全狀況完好,且事件發生時正值新冠疫情防控期間,工作人員是按照相關要求告知徐老太進行掃碼登記、未與徐老太發生身體接觸或爭執,其已經盡到了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在徐老太摔倒後,出於人道主義,已第一時間為徐老太止血、撥打120並陪同徐老太就醫。
另外,徐老太摔倒是其下台階時一直低頭在看手機,並未對台階進行觀察,由此導致踩空摔倒,故不同意對徐老太的上述損失進行賠償。
經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銀行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案中徐老太摔傷系其下台階時未仔細察看路況、行走不慎導致,與銀行是否指揮其門外掃碼無關,返回至門外掃碼與徐老太摔傷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且台階不存在殘破、正在維修、積水、濕滑、堆積雜物等影響安全的情形,在案證據也未發現銀行存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從而導致徐老太摔傷的情形,故徐老太要求銀行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徐老太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時值新冠疫情防控期間,按照政府關於新冠疫情的防控要求,目前銀行需對客户進行限流、測温及信息登記,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主體的銀行,應主動在門口設立提示牌、指派專人負責維持秩序和指導掃碼測温,並對可能預見的危險積極採取相應的預防措施,如定期檢查營業場所的設施設備,對殘破、積水、濕滑區域及時維修、清掃。對於銀行而言,每日會遇到形形色色的客户,當從行業的標準、善良管理人的標準來看,其已經盡到相應義務,但仍阻止不了損害發生時,法律也不會對其安全保障義務過分苛責,在徐老太自身原因摔倒時無權要求銀行承擔安全保障責任,否則將使人動輒得咎。而對於徐老太這類年紀較大的客户,出於安全考慮,也儘可能在家人陪同下前往銀行辦理業務為宜。
法官提示,隨着城市建設不斷擴張,公共場所的物理範圍也急劇增大,人們進入公共場所的幾率也越來越大,公共場所、營業場所的安全穩定才能充分發揮其豐富人民生活、方便羣眾文娛的價值。這一目標的實現,一方面需要公共場所、經營場所的管理者和經營者明確主體責任,加強責任意識,夯實相應安全保障措施,盡最大努力達到甚至超過法律規定、合同約定或者通常合理的安全保障標準;另一方面公眾也應加強對安全意識的重視和防範知識的瞭解,自覺管理好自身行為,舉止文明、言行得體,不擁擠不起鬨,禮讓和照顧老人、孕婦、孩子,注意觀察公共場所周圍的情況和識別警示標誌,做遵紀守法、理智理性的好公民。
通訊員 周蕊 曾慧
文/王浩雄
來源:北京頭條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