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部分索賠訴訟中止 受損股民仍可向風華高科索賠

經濟導報記者 姜旺

  風華高科(000636)7月21日發佈公告稱,收到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裁定書》([2020]粵01民初4號),對桂有樑起訴公司及被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的25位公司現任及時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作出中止訴訟裁定。

  經濟導報記者瞭解發現,法院裁定中止訴訟的原因為:被告於海湧、譚洪舟、劉科、丘旭明等不服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13 號),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已於2020年5月11日被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受理,現該案尚未審結。

  據北京市盈科(濟南)律師事務所證券維權團隊秦可律師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提起證券虛假陳述案件的前提條件為證監會等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並生效。本案中,雖然證監會已經作出行政處罰,但在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後,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對提起行政訴訟的被告效力處於待定狀態,廣州中院作出判決需以行政案件結果為基礎,所以需中止案件審理,待行政案件有結果後再恢復審理。

  秦可律師認為,從廣州中院的裁定來看,風華高科並未對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提起訴訟,如股民僅對風華高科其他索賠訴訟,則案件審理不受影響。有關索賠事宜,股民可通過微信維權平台yingke268進行諮詢和維權登記。

  此前,7月13日,風華高科曾公告收到廣州中院判決書,判決風華高科賠償26位股民共計8855.55萬餘元。法院認定,風華高科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16年3月29日,揭露日為2018年8月8日,基準日為2018年8月24日,基準價16.51元。即凡是在2016年3月29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間買入,並在2018年8月7日收盤時持有風華高科股票的投資者均可要求其賠償,如果投資者持有股票至2018年8月24日之後,即便有盈利,仍然可以要求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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