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近日,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兩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並當庭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拘役六個月,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個月,均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且禁止劉某某、李某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某、李某某系某食堂、餐廳的負責人,2018年5月至11月期間,其二人在明知含有鋁元素的“中英牌香甜泡打粉”使用範圍的情況下,仍多次購買並用於製作饅頭、包子銷售。經濱海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檢驗,上述食堂、餐廳售賣的饅頭、包子中鋁的殘留量均不合格。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李某某在食品加工、銷售的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在饅頭、包子生產中超範圍添加國家衞生計生委等部門明令禁止的含鋁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鑑於二被告人長期從事餐飲行業且作為管理人員,明知不得在小麥粉及其製品中使用含鋁添加劑卻仍多次使用,危害不特定人的身體健康,對其均不適用緩刑。考慮到二人具有自首、坦白、自願認罪認罰等情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今後,濱海新區法院將不斷強化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之間的良性互動,依法從嚴審理涉食品安全類案件。(津雲新聞編輯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