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法官,在法院嗎?俺今天非得把錦旗送到你手裏不可,否則俺待在法院就不走了。”案件當事人杜某在連續3天未能見到承辦法官桑敏後竟在電話裏向其“耍賴”,執意要把錦旗送到其手中。
據悉,2001年,杜某入職鄆城某林場,2019年1月從該林場辭職,與此同時,杜某要求該林場補交自己2014年1月至2019年1月共5年的社會保險費50000元,支付經濟補償金4800元,補交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的醫保資金4500元。而鄆城某林場則認為杜某並非林場職工,其只是將人事關係暫存在林場,與其真正存在勞動關係的單位應當是鄆城縣林業局,因此林場拒絕杜某的任何要求。雙方為此各執一端、互不相讓,對於鄆城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針對雙方的勞動爭議作出的裁決,更是大為不服,彼此之間來回爭執達一年之久。
今年4月,杜某將該林場和鄆城縣林業局起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補交自己的社會保險金、醫保資金和支付經濟補償金。鑑於雙方積怨已深、矛盾巨大,承辦法官桑敏受理本案後,對全案進行了細緻的分析研判。
經過分析,桑敏認為問題無法解決,很大程度上源於杜某將社會保險金、醫保資金和經濟補償金混在一起等同主張。桑敏介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故徵繳社會保險費屬於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法定職責,屬於行政管理範疇,則杜某找林業局主張社會保險金及醫保資金是找錯了行政單位,同時,該主張也不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杜某應當向社會保險徵收機構申請解決單位欠交的社會保險金及醫保資金。
另一方面,鄆城某林場之所以不支付杜某經濟補償金是因為該林場認知錯誤,該林場雖然是林業局的下屬單位,但同時也是獨立的事業單位法人,並且杜某自2001年至2018年一直在該林場工作,其間的工資和社會保險都是由其支付和繳納,雙方之間真正存在勞動人事關係,而不是杜某與林業局之間存在勞動人事關係,林場應當依法支付杜某辭職後的經濟補償金。
經過對案件的細緻分析,桑敏開始有針對性地對原被告雙方進行釋法明理,經過反覆多次會面及開庭審理,雙方之間對自己的案件矛盾有了清晰的認識,也漸漸沒有了當初的劍拔弩張,承辦法官桑敏遂於近日對本案依法進行了判決,雙方均服從判決結果未提起上訴。
杜某的案件得以順利解決非常滿意,承辦法官桑敏不僅工作作風親和,而且審理案件入情入理、合法合據,故執意送錦旗以表謝意。但一連三天,桑敏一直“泡”在鄉下助力脱貧攻堅,未能抽出時間與杜某見面,為此才發生了開篇的一幕。
桑敏再次接到杜某電話後,拗不過杜某的執着和盛情,特地從扶貧一線趕回法院接受了杜某的錦旗。“讓老百姓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是我們的使命和擔當,老百姓能在這個過程中對我們的工作予以認可和支持,這是我們作為法官最幸福的事。”桑敏説。
牡丹晚報全媒體記者 豔粉 通訊員 劉豐山
【來源:牡丹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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