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教育局不再為失信人員子女辦理學籍”的消息在網絡流傳,網傳説法打着“市教育局”的旗號,稱“如學生父母徵信被列為失信人員,一律不接收入學、轉學”。相關傳言在深圳、南昌等多地傳播,引發關注。
經核實,當地教育局並未發佈網傳所謂“通知”,失信被執行人子女在深圳、南昌不能正常享受教育權利的説法更是子虛烏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9項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其中包括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可見,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信用懲戒措施,只是限制其子女上高收費的私立學校,對公立學校、正常收費標準的私立學校等並沒有進行限制,也未將正常的義務教育和高學歷教育等列入限制範圍。
經搜索發現,關於失信被執行人與子女教育的不實消息不在少數,其中“老賴子女高考710分被拒錄”“老賴子女被強制退學”等信息傳播較廣。事實上,此類消息近年來一直被傳播,同樣的故事情節,僅僅更換了老賴子女的名字,內容如出一轍,套路依舊。
這類謠言通常在開學、高考等時間節點傳播,混淆視聽,對學生和家長造成困擾。最後提醒大家,請以官方渠道發佈的信息為準,勿信來源不明的小道消息。
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的限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周文婧)
【來源:中國互聯網聯合闢謠平台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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