斐石律所合夥人:證券代表人訴訟制度有助於強化投資者保護

近年來連續發生多起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件,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危及資本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影響極為惡劣。為全面落實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工作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了《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並於2020年7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08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

對此,斐石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裴虹博認為,證券代表人訴訟制度的推出,補強了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制度對違法行為的威懾功能,將有力推動證券羣體性糾紛案件的審理,提升法院審判集約化水平,提高審判效率,降低訴訟成本。該項訴訟制度創新體現了對於投資者權利保護的重視,豐富投資者權益保障體系,提高證券市場欺詐違法成本,將在未來的證券民事賠償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發揮重要作用。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代表人訴訟制度由於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以及此前司法條件的限制,代表人訴訟制度在證券糾紛實踐中長期基本處於休眠狀態。近年來,隨着法院在處理證券羣體性糾紛方面積累了大量的審判經驗,適用代表人訴訟制度的司法條件日益成熟,最高人民法院多次提出,要用好、用足現行代表人訴訟制度。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關於案件審理方式規定“案件審理方式方面,在傳統的“一案一立、分別審理”的方式之外,一些人民法院已經進行了將部分案件合併審理、在示範判決基礎上委託調解等改革,初步實現了案件審理的集約化和訴訟經濟。在認真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選擇個案以《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的代表人訴訟方式進行審理,逐步展開試點工作。就案件審理中涉及的適格原告範圍認定、公告通知方式、投資者權利登記、代表人推選、執行款項的發放等具體工作,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和有關方面,推動信息技術審判輔助平台和常態化、可持續的工作機制建設,保障投資者能夠便捷、高效、透明和低成本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為構建符合中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積累審判經驗,培養審判隊伍。”

2020年3月起正式實施的新《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對於證券民事賠償的集體訴訟進行了特別規定,直接賦予了投資者保護機構代表人的訴訟地位,並在訴訟成員範圍的確定上採用“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方式,開創了代表人訴訟的新形式。證券代表人訴訟制度以共同訴訟為基礎,同時吸收訴訟代理制度功能,使得眾多證券訴訟主體的訴訟行為通過訴訟代表人集中實施。

剛剛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較為全面規範了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細化了兩類代表人訴訟的程序規定,包括先行審查、代表人的推選、審理與判決、執行與分配等。回應了代表人訴訟中的實踐難題,如代表人訴訟的啓動條件、代表人的推選方式、代表人的權限範圍、調解協議草案的審查、重大訴訟事項的審查、代表人放棄上訴的處理、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啓動等。充分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職能作用,依託信息化技術手段開展各項工作,提高審判執行的公正性、高效性和透明度。

裴虹博表示,證監會將制定發佈《關於做好投資者保護機構參加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相關工作的通知》,對投保機構、登記結算機構等系統單位參與特別代表人訴訟行為進行總體規範;對證監會系統投保機構的範圍、參與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原則、工作保障機制、協調合作機制、工作紀律等進行規定。特別是利用自身系統數據優勢等做好證券集體訴訟的相關司法協助工作,同時強化監督約束,要求參與訴訟的投保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工作紀律,依法行權。

裴虹博認為,我國新修訂《證券法》對於證券發行註冊制的確定以及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的創新適應我國全方位開放發展的需要,充分體現了證券市場化改革的逐步深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又一重要舉措。尊重市場規律,各方主體歸位盡責,各盡其職。對於證券市場進行科學統籌管理,事前做好引導、事中加強監管、事後積極處置,對於發生的證券重大違法行為強化民事主體賠償責任。

我國新《證券法》證券民事賠償提供了包括行政和解、糾紛調解、先行賠付、代表人訴訟等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特別的證券代表人訴訟制度體現了對於投資者尊重、敬畏和保護。證券集體訴訟因其強大的威懾力,未來證券違法行為主體可能會優先選擇行政和解、先行賠付或者糾紛調解等方式承擔賠償責任,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機制的系統效益將得以充分發揮,證券市場投資者保護也將更趨有效。

隨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出台,證監會及其系統單位將利用其自身系統數據按照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的安排,從自身職能和優勢出發,按照司法協助程序積極配合人民法院在集體訴訟過程中的相關工作,在數據分析、證據核查、通知公告、損失計算及賠償金分配等方面提供支持配合。

裴虹博表示,進一步完善符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體現了我國踐行正當程序、重視證券市場參與主體權益保護的價值追求,隨着該制度體系建設的不斷完善和發展,將會降低證券投資者維權成本,便利投資者提起和參加訴訟。提升訴訟效率,促進證券羣體糾紛多元化解,發揮司法權的監督制約作用,有效懲治資本市場證券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從而維護我國資本市場全面健康發展。(經濟日報記者 陳果靜)

來源:經濟日報新聞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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