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起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貓頭鷹)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引發公眾關注。不少熱心讀者紛紛向上遊新聞熱線966966/上游新聞APP留言:“好奇,案中所涉民事賠償的‘計算’依據及判定意義是什麼?”
12月9日,上游新聞記者特地採訪大渡口區檢察院相關檢察官以案説法。
案情回顧:捕獲了一隻貓頭鷹
去年12月,被告人楊某、駱某通過安設捕鳥網方式,在大渡口區跳磴鎮一處樹林內捕鳥,並將此事告知樊某。今年2月,樊某經楊某指路後找到捕鳥網並捕獲一隻貓頭鷹,路過村民發現後當即報警。
經四川楠山林業司法鑑定中心鑑定,上述貓頭鷹物種為鴞形目、鴟鴞科、林鴞屬、灰林鴞,屬於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隨即,大渡口區檢察院邀請西南大學評估認定,被告人捕獲的一隻灰林鴞涉及生態損害,包含救護費用、當年無法繁殖導致種羣損失以及約8個月不能捕食鼠類等總價值為22720元。
審理判決:承擔刑責還要賠錢
大渡口區檢察院立案開展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調查,移送集中管轄地起訴偷獵人,同時向區規劃與自然資源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
結合檢察建議,大渡口區政府發佈了野生動物禁獵區和禁獵期通告。
江津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駱某、樊某非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此行為破壞國家野生動物資源,造成生態資源損害,侵犯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綜合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危害後果、認罪悔罪態度及造成的生態資源損害等情況,法院在判決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同時,判決三人共同賠償因非法獵捕野生動物造成的生態損害賠償金22720元。同時,責令三人在重慶市市級媒體上向公眾賠禮道歉。
賠償依據:計算生態損害價值
大渡口區檢察院相關檢察官表示,本案系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野生動物資源對保持生物多樣性和維持生態平衡有着重要作用。本案中,三名被告人通過安設捕鳥網方式捕獲灰林鴞一隻,其非法獵捕行為破壞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造成生態資源損害,應當承擔公益侵害責任。被告人的行為造成生態損害價值的確定,具有典型意義。所以,認定被告人捕獲灰林鴞涉及的生態損害包含一隻灰林鴞的救護費用、當年無法繁殖導致種羣損失和灰林鴞約8個月不能捕食鼠類的生態損害總價值。
檢察官介紹,灰林鴞救護費用系直接產生的費用,相對容易確定。但案涉的灰林鴞因受傷被移交至重慶市動物園飼養救護所造成的生態損害,不但包含直接損失,而且包含灰林鴞因傷當年無法繁殖導致種的羣損失和不能捕食鼠類的生態損害價值:
首先,關於該只灰林鴞當年無法繁殖導致種羣損失問題。野生動物的繁殖對於生物多樣性的維持、生物資源的延續和生態平衡具有重大意義。灰林鴞在重慶繁殖期為3至5月,案涉灰林鴞在2020年2月被捕獲,被警方查獲後一直處在救護中,救護單位給出共需8個月救護期且今年無法參與繁殖的意見。綜合灰林鴞產卵、孵化等繁殖力情況,根據《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評估辦法》計算出2020年重慶灰林鴞種羣因本案造成的生態損失。
其次,關於灰林鴞不能捕食鼠類的生態損害問題。野生動物通過食物鏈,讓生態系統中的物質能量不斷循環流動,可保持整個生態系統的動態平衡,而生態系統的穩定對於整個社會的穩定具有重大價值。灰林鴞以食昆蟲和野鼠為生,而鼠類絕大多數危害農業和林業生產。根據相關科學文獻可估算灰林鴞一年的捕鼠量,案涉灰林鴞救護期為8個月,根據人工替代方式在野外捕獲8個月鼠量的成本,可計算出本案中的灰林鴞約8個月不能捕食鼠類的生態損害。
最後,檢察官再次提醒廣大市民,保護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才能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
上游新聞記者 陳驊/文 劉玲/封面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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