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談|推進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法治化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胡楠

2021年4月1日,《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作為我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規,《條例》將保障行政單位履行職能和事業單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納入法治軌道,對於構建安全規範、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國有資產管理機制,提高國有資產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必將發揮積極作用。在《條例》實施之際,本報記者專訪了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焦捷。

記者:《條例》出台開啓了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法治化的新篇章,您怎麼看待《條例》出台的意義和立法原則?

焦捷:《條例》的出台是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的體現,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所在,是完善現代財政制度和健全國有資產法律體系的應有之義。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行政事業單位為了履行職責、發展事業直接支配的各類國有財產,通過《條例》予以嚴格規範和充分保護,是全面落實依法治國的直接體現。《條例》按照黨中央關於加強人大國有資產監督的要求,把建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報告制度法定化,對於全面提升國有資產管理透明度和公信力,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管好人民共同財富具有重大意義。《條例》以憲法和法律為基本遵循,解決了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層級偏低、部分領域無法可依等問題。

《條例》立法的推進過程,本身就是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不斷改革完善、創新發展的過程。《條例》堅持“改革引領、依法推進、實事求是、創新支撐”原則,不是原有制度的簡單加總,而是以系統性改革思維為引領,從國家治理和強化人大監管的更高層面,理順體制機制,着力構建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制度。《條例》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進行嚴格規範,強調權責一致,注重與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的銜接,重點聚焦並體現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共性問題,以強化並夯實基礎管理為前提,不斷創新理念、探索管理新方式。

記者:《條例》在推進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法治化方面發揮了哪些作用?

焦捷:《條例》圍繞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全生命週期管理,順體制、強基礎、建機制,激活並釋放了國有資產效能。

理順管理體制,明確管理職責。《條例》明確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實行政府分級監管、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直接支配的管理體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加強對本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管理,審查、批准重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事項。

激活並釋放國有資產效能。《條例》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配置原則、標準、方式,使用原則,管理及使用人崗位職責,處置情形、程序等全生命週期重大事項進行明確規範。設置“預算管理”一章,對資產配置及收益的預決算制度進行嚴格規範,作為推動形成國有資產全生命週期管理、預算管理、報告制度相互銜接印證的重要基礎。設置“基礎管理”一章,健全包括資產台賬及會計核算、評估、清查、產權、信息系統在內的完整基礎管理體系。此外,《條例》還把一些創新的有效經驗法定化,比如資產共享共用機制、鼓勵科技成果轉化,這對有效盤活資產、提升資產效用具有重要引導作用。

記者:《條例》明確規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那麼,對於未能有效按要求、標準配置資產的一系列風險,又應當如何有效防範呢?

焦捷:為確保政府“過緊日子”、老百姓“過好日子”,《條例》明確規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於本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於保障事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行政事業單位應當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對此,《條例》提出着力構建人大監督、政府監督、財政監督和審計監督、行業監督相互分工協同的多層次監督體系,防風險、強問責。

《條例》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依法明確了各級人大常委會依託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報告強化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接受上一級政府監管,縣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本級各部門及所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本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進行審計監督,各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對本行業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依法進行監督。

強化內部控制,重視外部監督。《條例》明確要求各部門所屬單位負責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切實防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風險。此外,《條例》還特別重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外部監督作用發揮,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

嚴格責任追究,明確懲處措施。《條例》明確對四大類禁止性規定設置了差異化的懲處措施,將原為文件層面的約束上升為行政法規層面的約束。通過強化監督和嚴肅問責,堵塞了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流失的漏洞,築牢了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安全完整的防護牆。(本文刊登於《中國紀檢監察報》2021年4月8日理論週刊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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