羣主不是“官” 但該管的還得管

羣主不是“官” 但該管的還得管

微信羣內發生糾紛,羣主該不該擔責?近期,廣州司法機關公佈的3宗名譽權糾紛案件,讓“羣主”這個身份成為熱議焦點。

隨着信息技術的發展,當前,微信羣成為羣體集體交流溝通的主要方式之一,為各類團體的交流提供了極大便利,但圍繞微信羣聊發生的侵權案件糾紛也日益增多。在廣州司法機關公佈的3宗案件中,有些情況法院認定羣主該擔責,有些情況則認為羣主無責。無論如何,這都給廣大網友提了個醒:別以為羣主不是個“官”,就可以不“管”,該擔的責還得擔起來。

一般來説,微信羣是個鬆散的羣體,建羣很容易,解散也非常容易。人們對待微信羣的態度往往很隨意,除非是有商業目的的羣或者特定工作羣,許多羣主都是“無為而治”,更別説什麼明確的規章制度了。因此,人們往往意識不到羣主應該承擔何種管理職能。

實際上,微信羣也是一個網絡社羣,是現實羣體的網絡投射,在線下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規在線上同樣需要遵守,在線下適用的社交禮儀也同樣適用於線上。

一方面,互聯網大大增加了人們交流的便捷度,在現實中很難發生聯繫的人,在網絡上卻可以通過微信羣等媒介直接交流。這種陌生人、半陌生人之間的溝通,是傳統社會社交所缺乏的經驗。如何與“陌生人”交往,成為網絡時代給每個網民出的一道命題。

另一方面,網絡的匿名性讓人們的表達更直接、更少顧忌,許多人在現實生活中温和有禮,到了線上卻可能尖刻蠻橫。線上社交缺少了禮儀的潤滑,變得粗糙生澀,自然容易發生摩擦。

此外,網絡交流以文字為主,人的表情、語氣、肢體語言等都在比特洪流中被抹去了,這也導致大量互動信息都無法抵達對方。即使是熟人社交,也很難像面對面交流那樣表情達意。

這就導致微信羣交流與現實社羣交流既有相同點,又有不同點。而羣主的管理職能與線下社羣的管理者,也有着顯著差異。一些羣主延續了線下組織管理權限,另一些羣主則是自我賦權,對羣成員並沒有太大的約束力。這就使得羣主和羣主之間差異巨大,其責任範疇自然不可一概而論。

但是,《互聯網羣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明確了羣主的責任底線:互聯網羣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羣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户協議和平台公約,規範羣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羣體空間。

不妨來看看幾個與微信羣有關的案例。廣東清遠一位微信羣羣主,在羣內組織野泳,結果一名隊員溺亡。事後,溺亡隊員親屬將羣主起訴至法院。法院認為,溺亡者自身負主要責任,野泳活動的組織者、微信羣羣主對羣成員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酌情賠償3萬元。

在某物業公司建立的業主微信羣裏,有多名小區業主長期頻繁惡意辱罵某業主。被罵業主認為物業公司的不當行為是其名譽受損的重要原因,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綜合案件情況,法院認定物業公司未盡到注意義務,導致涉案侵權行為不能及時被制止,故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判定物業公司向受害業主道歉。

可以看出,在這些案例中,法院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也綜合考慮了線上線下社羣的區別,酌情裁定了微信羣主應該承擔的責任,考慮到了羣主的實際能力,為確定羣主責任提供了重要參考座標。

討論羣主的管理責任,是探索網絡社羣自治的一部分。而網絡社羣自治,不光是羣主的責任,也是所有羣成員的責任。無論實際情況如何改變,遵守法律法規、尊重公序良俗都是共性要求,無論是羣主還是羣成員,都應該努力做到。

羣主身為羣管理者,理應維護羣內討論秩序,比普通成員承擔更多的責任。羣主的責任和義務,還需要在網絡治理實踐中,逐漸探索明確。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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