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今的法治社會,萬事“以法為先”,法律也是對人們生活的一種保護和約束。目前除了國家的重刑犯以及青少年案件,絕大部分案件都是公開庭審。那麼,每一個案件,都能真正做到公開透明嗎?
相信很多人都知道,很多情況下,法庭都會有這樣的宣判:判處被告死刑,緩刑兩年執行。那麼,這句話的背後又有什麼含義呢。很多網友都有所疑問,既然判處死刑,為什麼是緩刑兩年執行呢?其實大多數人都理解錯了。
譬如説,1995年時,河北省曾發生的一起“婦女慘遭姦殺案”,事件的嫌疑犯聶樹斌被法庭宣告了死刑,兩天之後,聶樹斌便上了刑場,但在他的家人心中,聶樹斌是冤枉的,於是四處為其平反。一直到2013年,才有一位名叫王書金的人投案自首,但卻被法院駁回。幾經周折之下,法院又迫於輿論壓力才重新受理此案,最終在2017年,聶樹斌的冤案得以洗雪。
同樣和聶樹斌一樣被錯判的人還有不少,比如曾經震驚全國的呼格吉勒圖,雖説他們的案件最終得以平反,但是人都不在了,即使還了清白,給了賠償,又有什麼用呢?對於他們家庭的傷害,也是不可逆轉的。
這類事件也引起了社會的關注,為了避免誤殺誤判的情況,1979年才在《刑法》中加入了死緩,除了罪不可赦的犯人會立即執行,絕大部分死刑犯都會有一個緩期兩年,這也是他們一個申冤的機會,也就是一個考察期,兩年緩刑期滿以後,會有三個不同的結局。
而在緩刑的這段時間,法官也會根據罪犯的表現作出相應的寬容,對於悔改之心強烈的,會在期滿後免去死刑改為無期徒刑。
而我國的死緩一般情況下就是25年的刑期,這也就是説,犯人在無期徒刑期間,如果積極配合改造,就會有減刑的機會,從一個死刑犯,到提前出獄,可是一個相當大的跨度。
緩刑兩年期滿的第二個結局就是那些麻木不仁,絲毫沒有悔改之心的罪犯,還是會繼續執行死刑。
那除了這兩種以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為了混死緩,而假意悔改的,而這種情況在庭審中也不足為怪,尤其是一些犯了法的官宦子弟,為了脱罪裝瘋賣傻,甚至美其名曰“間歇性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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