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害投資者權益的事件屢見不鮮,而投資者維權索賠之路十分艱難。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對虛假陳述作出新的司法解釋,其中有多項重大突破,從法律層面,為投資者維權提供了更有力的武器。財經評論員梁婧,對此作出瞭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新規,投資者依法維權提供更多便利
《規定》明確指出,人民法院不得僅以虛假陳述未經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的認定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投資者無需等到行政處罰或刑事判決,就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更有利於投資者索賠。
《規定》對虛假陳述行為做出明確界定:
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虛假陳述。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時、公平披露信息,構成的虛假陳述行為。
《規定》還細化了對董監高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獨立董事、保薦承銷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等主體的過錯認定標準及免責抗辯事由,強化了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責任,以實施精準的“追首惡”。
財經評論員 梁婧:維權少些為難 讓“武器”更加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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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評論員 梁婧:這份重量級法律文件,讓過去的困難被看到,過往的訴求被聽見,該有的權利被保護。此時此刻,萬千投資者心裏的“底氣”足了一分,因為身後有了更強大的“法律靠山”。
最高法新規亮點:投資者維權門檻降低
過去,很多投資者權利受損後,面臨“不會告”“不敢告”“太難告”的尷尬,一是因為案件本身複雜,比如當事人眾多、證據取得困難、專業知識複雜等;二是因為有些法律解釋有空白或模糊地帶。
而此次,無論是“廢除行政刑事前置程序”,還是增加“誘空型虛假陳述”等,都是根據過去的難點、空白點,做針對性解決和補充。不僅大大降低了投資者維權舉證、認證的難度,也讓維權少些為難。
劍指資本市場頑瘴痼疾,對違規違法“零容忍”
無論是針對財務造假,防止“忽悠式”重組,將“追首惡”與“打幫兇”並舉;還是針對個別不誠信公司的虛假信披,釐清了“自願預測性信息披露”與虛假陳述的界限等,劍指資本市場頑瘴痼疾背後,是為了依法提高違法成本,督促各方歸位盡責。這樣投資者維權的“武器”實際是變立體了。
2022年,期待資本市場更規範、透明、開放,維權理直氣壯,違法露頭就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