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就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並依法向相關行政機關發送司法建議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大邑法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訴被告邛崍市民政局、第三人郭某某婚姻登記一案中,發現邛崍市民政局於2015年頒發的結婚證,系他人冒用張某某的身份信息與第三人郭某某辦理,致使張某某不能登記結婚,但張某某的起訴已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無法通過司法途徑進行救濟。
冒名婚姻登記不僅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也不利於婚姻登記制度的貫徹實施,且對一夫一妻制度構成挑戰,嚴重破壞婚姻制度。大邑法院遂向邛崍市民政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該局遵循實事求是原則,對婚姻登記錯誤如案涉人證不符、登記結果錯誤等情形,依法予以自行糾正。
邛崍市民政局收到司法建議後,認真研究並回函表示,會在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的基礎上,依法依規對司法建議中提到的婚姻登記問題進行更正處理。
2022年2月10日,邛崍市民政局對該司法建議予以採納,對其於2015年給張某某頒發的結婚證予以作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大邑法院在今後的行政審判工作中
將繼續深入開展“一案三建議”活動
持續深化司法和行政良性互動
努力讓人民羣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
感受到公平正義
2022年第32期
文字:方毛豔
編輯:徐洋
守法立信
懂法明理
知法於心
守法於行
【來源:大邑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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