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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翔小籠商標之爭開庭,豫園訴請300萬賠償,誰是正宗成雙方爭議焦點

由 鍾離綺琴 發佈於 綜合

此前,解放日報·上觀新聞報道了“南翔小籠”商標權之爭(詳情請見:獨家|上海南翔小籠商標引官司,豫園和南翔一企業分別起訴對方,近期將開庭)。目前,該案件有了新進展。

今天下午,上海老城隍廟餐飲(集團)有限公司、豫園南翔饅頭店起訴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浦東北蔡潤澤南翔小籠店、小籠店實際負責人等四被告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

明天下午,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反訴上海老城隍廟餐飲(集團)有限公司、豫園南翔饅頭店不正當競爭案也將在楊浦法院開庭審理。

豫園訴請停止侵權和300萬賠償

被告南翔食品公司持有多個不同字樣的“南翔”商標,最早在1986年8月20日就獲准註冊,後核准續展註冊在商品國際分類第30類,即小籠包、雲吞、蒸餃等。原告則持有第772405號“南翔”文字商標,該商標註冊於第43類服務商標。此前,雙方在各自商標的註冊領域內使用,相安無事。

最早從2018年7月起,原告發現,上海一些地方多出了一些叫“南翔小籠”的門店,這些門店店面招牌、店內裝潢、店內及店面海報、菜單、餐具上等均突出標有“南翔”文字。

“我們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了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原告代理律師説,被告授權其加盟店鋪以“南翔”作為店名,並在店鋪店招、餐具包裝、小票等處使用,超出了被告持有的“南翔”商品商標使用範圍,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

此外,原告認為,被告在招商、線上線下宣傳過程中存在虛假宣傳行為。具體表現為,宣稱自己“始於清同治十年”“非物質文化遺產”等,“被告並無證據證明自己是南翔小籠的正宗傳承,相反,豫園饅頭店經營了一百多年,是真正的老字號。”

據此,原告希望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並在被告官方網站和本市部分新聞媒體上公開刊登聲明。

被告辯稱系合理使用

被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委託代理律師出庭應訴,另兩名被告則未出庭應訴。

被告方律師介紹,上海南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是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獨資全資子公司,獲得母公司授權可以使用企業字號和母公司的“南翔”商標。上海南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因此其行為與母公司無關。

“當然,我們認為,上海南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也不存在侵權行為。”被告律師説,授權加盟商使用“南翔”商標,只是告知消費者,店裏提供的是來自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宗小籠。在店招上的使用,也只是對南翔這個地名和兩家企業名稱的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

被告律師認為,南翔小籠的核心價值是小籠這個商品本身,而不是服務,而南翔小籠的商品商標所有權屬於被告,而且也被評為“中華老字號”。“消費者走進店鋪,是為了吃小籠,而不是為了你的服務。”

據此,被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是合理使用還是攀附知名度?

隨後,雙方圍繞“被告是否侵犯商標權”“被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展開了激烈辯論。

對於是否侵犯商標權,原告認為,被告在店內使用的商標與其實際持有的商標並不相同,相反與原告的商標有些類似,屬於有意混淆,誤導消費者。

此外,原告認為,被告對“南翔”商標的使用也不屬於對企業名稱的合理使用。“對企業名稱的合理使用,一般應當用全稱,且不得損害他人享有的合法權益。”原告指出,被告將企業名稱簡寫為“南翔”,具有明顯攀附原告商標知名度的故意。

同時,兩被告的註冊地址均不在南翔鎮,也無證據證明過去曾在南翔鎮註冊或經營,所以也不屬於對地名的合理使用。

被告辯稱,兩原告無權禁止被告使用“南翔”商標,因為被告持有“南翔”小籠的商品商標。此外,被告對商標的使用與原告不同,是作為商品標識和地名,而非服務,法律也沒有規定企業應當如何簡稱。

誰才是正宗南翔小籠?

而對於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辯論,則主要集中於誰才是正宗的南翔小籠。

對於“南翔小籠”的起源,兩家均無異議——1871年,南翔鎮日華軒點心店主黃明賢始創“緊酵小籠大肉饅頭”的製法。原告老城隍廟餐飲公司認為,1900年,黃明賢的家人便在城隍廟豫園開設了長興樓,主打南翔小籠饅頭,定名為“南翔饅頭店”,120年來未經遷移、損毀,一直經營至今,創下了南翔小籠“始於南翔,興於城隍”的美譽。南翔饅頭店和南翔小籠饅頭更是榮獲中華老字號、中國名點、中華名小吃、上海名店點心、中國商業名牌企業、中華餐飲名店、上海市著名商標等稱號。

因此,原告認為,被告在招商廣告及宣傳中使用“始於清同治十年”“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被告律師則出示了一組上海檔案館提供的1951年的工商變更原件。“這裏記載,吳翔升當年只有28歲,也就是説他應該出生在1923年前後。豫園南翔饅頭店對外宣傳,這家店是吳翔升1900年開設的,明顯不符合事實。”被告律師還出示了上世紀二三十年代的申報報道,指出根據當時的報道,南翔鎮的小籠才是正宗。

對此,原告律師認為,檔案館記載的年齡可能是創店時的年齡,因為1928年出版的《上海城隍廟》書中,以及1930年10月29日《申報》中,都有記載豫園南翔饅頭店顧客盈門的情景。

本案未當庭宣判。

欄目主編:王海燕 文字編輯:王閒樂 題圖來源:解放日報 資料圖 圖片編輯:邵競

來源:作者:王閒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