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如何監督審判

人民如何監督審判

文/王世柱

發於2021.3.22總第988期《中國新聞週刊》

英國思想家培根曾言:“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審判守好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社會其他領域的腐敗就並不可怕,因為人民還有最後説理的地方,正義還有最終矯正的場所。因此,雖然審判權弱小,既無槍桿,又無錢袋,唯有審判,別無他能,但人民對其公正的期待卻苛刻而近乎潔癖。這種期待,與司法在國家治理架構中的權力角色,是非常匹配的。

司法是將法律條文適用於特定案件事實的一種專門性活動。世界上沒有兩片完全相同的樹葉,也沒有兩件案情完全相同的案件,憑什麼認定某人犯罪或無罪,不可能建立統一的標準,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常存爭議。同樣,對法律條文的理解與適用,不少情況下亦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司法上述兩方面的自由裁量權,系雙刃劍,既可實現公正造福社會,也給法官濫用職權埋下伏筆。

當前,以審判責任制為核心的司法改革,讓各界產生不少焦慮,究其原因,即在於此。審判責任制改革的初衷,是讓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破除多年來案件層層審批制之積弊。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猶如診斷大夫不開處方、開處方的不診斷。

審判責任制改革後,權力倒是還給合議庭、還給法官了,但相應的監督機制卻無力合拍共振,按下葫蘆又起瓢,舊的問題尚未解決,新的問題又產生了,甚至新問題大於舊問題。如法官各自為政,各法官、各法院、甚至最高法院各巡回法庭之間裁判標準不統一,同案不同判,司法權威與公信又受到新的損害。

人民如何監督司法?其實並不複雜。我們現行的法律體系與審判制度,系效仿西方而建。監督司法的答案是現成的,無外乎兩條路徑:第一,讓人民判斷事實;第二,讓律師監督法律。

讓人民判斷事實,是由案件事實本身的社會性決定的。判斷案件事實的標準,只能是特定歷史階段下普通民眾的認知能力,也即是國民的法感情。英美陪審團成員大多來自於販夫走卒而非知識精英,原理即在於此。中國讓人民判斷事實的方式,是人民陪審員制度,該制度近年來立法加強,需要真正落到實處,必要時讓人民陪審員專門就事實問題作出判斷,並採取技術手段防止外部干擾。

讓律師監督法律,是由法律的專業性決定的。法律是對個體行為進行價值判斷的工具。很多情況下法律的適用無所謂對錯,卻在乎好壞。對價值判斷的監督,普通民眾無力開展,需要職業化的專業人員進行,而律師即扮演此種角色。現各法治國家普遍實施的判例法制度,即是透過案件上的先例與類案約束司法權,而律師在其間猶如鯰魚,承攬業務、攪動司法,利在自己、功在國家。

當然,監督的前提,得有比對的素材與處置的條件,而司法公開(廣義的司法公開包括輿論監督、媒體監督)無疑是讓人民判斷事實、讓律師監督法律的基石。失去司法公開,司法公正也就成了無源之水。當前,我國法院的裁判文書一律公開,庭審直播公開也是全世界法治國家中最多的。生活在信息化的網絡時代,我們有如此公開的基礎,加之頂層的改革決心,我們沒有理由不對中國的司法充滿信心。

(作者系法學博士,兼職律師,商道律師機構主席)

《中國新聞週刊》2021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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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於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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