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烈山區法院巧妙運用拒執罪,成功執結一起案件,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維護了司法的權威。
案情回顧
宋某、王某因經營需要,於2015年10月向丁某借款150萬元,雙方約定了還款的時間、利息及違約責任。還款到期後宋某、王某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借款,丁某在多次向宋某、王某催要無果的情況下,遂向烈山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宋某、王某償還其借款150萬元及利息,經法院判決:宋某、王某在判決書生效後15日內償還丁某借款150萬元及其利息。
執行過程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幹警多次通過網上及線下查詢,發現被執行人宋某、王某的賬户餘額極少,其名下也沒有房產、車輛,而且被執行人宋某、王某下落不明。
無法與兩位被執行人取得聯繫的執行幹警及時調整執行思路,選擇從他們的支付寶賬户和微信賬户下手,執行幹警委託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宋某、王某的支付寶明細、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詢被執行人宋某、王某的微信明細。
經過兩家法院的查詢,發現被執行人宋某、王某在判決書生效後,其名下的支付寶、微信一直在用,且1萬元以上的交易記錄有100多條,交易總金額在200萬元左右。執行幹警立即整理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建議公安機關對宋某、王某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立案偵察。
隨後,公安機關對宋某、王某採取了刑事拘留措施。被執行人宋某、王某在賴賬無望的情況下,全權委託李某,要求與申請執行人丁某和解,最終李某代替被執行人宋某、王某代償了50萬元,餘款的100萬元及利息則由李某出具擔保書,以其名下兩套住房予以擔保,雙方最終簽訂了執行和解。
法官有話説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如果被執行人持續不配合執行,法院有可能將其納入失信人員範圍,會對被執行人的出行以及其他一系列的社會行為產生限制;如果發現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還可能會構成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來源:烈山區人民法院
來源:蚌埠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