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晚報訊(記者耿珊珊 通訊員王田甜)4月28日,記者獲悉,女藝人王某因跳槽被經紀公司索賠千萬違約金,武漢中院受理該案後,綜合考慮其實際造成損失,將違約金下調至230萬。
2013年6月9日,王某與一家經紀公司簽署演藝事業合同書,約定王某獨家受僱於該公司,王某按照原告安排出演電影、電視劇,出品單曲或專輯,拍攝商業廣告等內容。雙方約定,合同期內,非經公司通告安排或事先書面同意,王某不得擅自安排從事本條約定的表演,並不得為第三人從事前述工作。合同期限為2013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8日止。合同履行4年後,王某跳槽至其他公司。
該經紀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繼續履行合同並賠償1000萬違約金。王某辯稱,在未事先徵得自己同意的情況下,公司多次更換經紀人。在被安排參演的一系列反面角色對自己聲譽造成負面影響的情況下,公司又拒絕為王某投入必要的宣傳推廣。公司已經嚴重違約,對自己的演藝事業造成了極大的障礙。2017年,自己已經單方通知公司解除合同。
法院審理認為,演藝事業合同書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無證據表明公司存在根本違約,王某僅以單方通知要求解除合同,有違誠信。但是演藝事業合同書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亦是基於雙方的信賴關係所訂立,不適合繼續履行。
對於違約金的問題,演藝事業合同書對違約金進行了約定,根據合同中的違約處理條款,王某如嚴重違約,如擅自解除合同,須支付人民幣1000萬元整之懲罰性違約金。但是從演藝行業的一般規律看,藝人並非所有演出均有酬勞,有的節目只是以提升演員知名度和能力為主;同時,考慮計算公司所受損失及所失利益的諸項因素,再結合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本院對違約金予以調整。
最終,武漢市中院判決王某向公司支付違約金230萬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作者:耿珊珊
來源:武漢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