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 申請人應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手續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維

民政部近日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辦法》規定,特困人員認定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應救盡救,應養盡養;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嚴格規範,高效便民;公開、公平、公正。

根據《辦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6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履行義務能力:特困人員;60週歲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7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於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本人收入低於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辦法》指出,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應當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的書面聲明,承諾所提供信息真實、完整的承諾書,殘疾人應當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值得注意的是,申請人及其法定義務人應當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辦法》要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瞭解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可能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對因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等原因無法提出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

《辦法》規定,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確認,建立救助供養檔案,從確認之日下月起給予救助供養待遇,並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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