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海法治報消息,近日,浙江杭州,有網友在社交平台發文:“95年已交滿15年社保了,還需要再交嗎?”他表示自己95年出生,目前社保已經交滿了15年,其中工作6年交了6年,拆遷補償10年。
網友紛紛留言:好羨慕啊,可以在單位躺平了。對此該網友表示:自己是在街道里上班,生活上沒有改變,心態上壓力會小一點,準備辭職做些自己想做的事情。
實際上,在社交平台上,因為家裏拆遷而被補償了社保的例子,其實不在少數。
根據《民法典》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除了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之外,還要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則進一步明確,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單獨列支。
回到上述杭州網友的問題,已交滿15年社保了,還需要再交嗎?
15年是通過繳納社保享受養老金待遇的最低年限,也就是説,如果社保交到了15年,達到退休標準後就可以領取養老金。
8月8日,“上海發佈”恰好發佈了一篇文章,文章中稱,近日有網友諮詢:“畢業後一直在一家公司工作,今年年初我的繳費年限已達15年。那我可不可以和單位協商,不讓單位再幫我繳社保?把應該個人繳的那部分直接給我發現金可以嗎?”
上海市人社局提示:是不可以的!
社會保險是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即使職工與用人單位商議簽訂了不參加社保的所謂“協議”,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上述網友雖然已經繳費滿15年,滿足了目前申領基本養老待遇關於繳費年限的條件,但是隻要與單位存在勞動用工關係,就要履行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而且,從保障勞動者權益的角度出發,現行的養老待遇水平的高低與繳費時間等因素密切相關,也就是我們常説的“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繳費年限越長,繳費水平越高,則年老後領取的養老金也越多。
上海市人社局提醒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要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依法依規參保,享受權益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