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是世界知識產權日,北京市檢察院通報了一批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典型,案例中的被告人有的“自立門户”,有的“潛伏卧底”,還有的被“拉攏策反”,他們將源代碼、配方或設計圖紙等涉及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商業秘密盜走,造成了被侵害公司的重大損失。
資料圖
案例1
市場突現高度相似軟件 經理自立門户偷資料
據統計,2019年至今,北京市檢察機關共辦理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11件14人,其中不乏高新技術企業關鍵技術被非法竊取泄露的案件。北京A公司是一家主營計算機系統服務、軟件研發等業務的企業。2017年,該公司發現上海B公司出售的軟件竟然與自己公司研發的軟件高度相似,而這家公司的負責人正是其前員工王欣明。
該案具有軟件源代碼專業性強、電子數據提取鑑定難等特點,海淀區檢察院檢察官張志婧申請市檢察機關專業技術人員輔助,與檢察技術專家劉政共赴上海取證,最終在上海B公司的服務器中提取並固定了上百TB的電子數據,案情逐漸清晰。
早在2012年底,王欣明就和北京A公司的同事——副總經理李斌商議,在上海共同成立B公司,該公司與北京A公司屬同業競爭關係。李斌、王欣明由他人代持股份隱名實際運營。2014年2月,王欣明先離職負責上海B公司的運營,李斌繼續留在北京A公司“卧底”,多次將涉密資料提供給上海B公司。同年4月,北京A公司的工程師郭春波也離職加入上海B公司,對非法獲得的北京A公司的軟件進行“去標識化”等處理。2016年8月,李斌離職任上海B公司運營總監。2013年至2016年,上海B公司違法所得150餘萬元。
2020年,一審法院先後判處上海B公司犯侵犯商業秘密罪,罰金50萬元;判處三名被告人犯侵犯商業秘密罪,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到兩年兩個月不等,並處罰金10萬元到20萬元不等。後上海B公司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案例2
核心保密配方無故遭泄露 技術員被“拉攏”拿配方賣錢
北京C公司是一家化工企業,生產和銷售一種自主研發的稠化劑。為防止配方泄露,該公司與員工簽訂了保密協議,並對原料採用代碼制管理,即原料入廠時就去掉原名稱換上特定代碼,在實驗室和生產車間均使用代碼代替原料名稱。
即便如此,稠化劑的保密配方還是被人盯上了。2008年2月至2017年4月,黃鵬翔任北京C公司的銷售經理。其間,他認識了了解稠化劑配方的實驗室技術員張楠(另案處理)。
黃鵬翔最初想讓張楠技術入股,但對方沒明確同意。2016年3月,他給張楠銀行卡打了5萬元,同年7月,他成立了北京D公司。“我聯繫了一個實驗室,需要買什麼張楠都會告訴我,我再去購買。”
該公司採用代碼制管理配方,張楠又是如何知道原料成分的呢?據其交代,“我在庫房裏看到過還沒來得及替換成代碼的配料名稱,掌握了一部分配料,剩下的一部分因為長期在公司做實驗,熟悉配料的顏色、氣味、狀態等情況,更重要的是知道各配料的配比,因此掌握了公司生產稠化劑的基礎配方。”
張楠提供了基礎配方後,黃鵬翔卻認為還不夠,二人因此鬧翻,但黃鵬翔承認,“張楠提供的基礎配方還是很重要的,如果沒有她提供的信息,我們後來也不會生產出合格的稠化劑。”2017年起,北京D公司使用上述配方生產並銷售稠化劑產品,獲利290餘萬元。“我們發現市場上相似產品越來越多,我們的客户越來越少,銷售額越來越低。”北京C公司綜合部經理説。
順義區檢察院檢察官王鳳在辦案過程中,積極引導偵查和自行補充偵查,核實黃鵬翔所實際控制的北京D公司的犯罪事實,最終檢察機關追加北京D公司為被告單位,還認定了違法所得,通過雙罰制,增加本案的賠償主體,盡力挽回北京C公司損失。
2020年8月18日,經檢察院起訴,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單位北京D公司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罰金30萬元;被告人黃鵬翔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繼續追繳被告單位北京D公司的違法所得290萬元,發還北京C公司。一審判決宣判後,被告人、被告單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案例3
百強企業設計圖紙流出 利用漏洞離職員工瘋狂竊密
北京E公司是北京市百強民營企業、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也是國內數控雕刻機牀製造行業的龍頭企業,年產值達40億元。2018年6月12日,北京E公司報警,稱前職工鄧鑫違規下載公司設計圖紙,非法竊取公司商業秘密,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原來,鄧鑫在從北京E公司離職前,於2017年2月至3月間,利用該公司數據管理系統(PLM)漏洞,從服務器數據庫下載文件共計162次,後用U盤、移動硬盤等設備將下載文件竊走,涉及非鄧鑫參與設計文件33745個。鄧鑫到深圳某機械公司後,使用竊取的北京E公司的圖紙和技術方案,設計、生產相關設備55台並出售,共計1200餘萬元,給北京E公司造成經濟損失215萬多元。
偵查初期,門頭溝區檢察院應公安機關邀請引導偵查,選派2名專業領域檢察人員與偵查機關赴廣東、河北調取關鍵證據,先後列明40餘條引導偵查意見。由於案件涉及大量電子數據且對定案有關鍵作用,檢察官郭紅梅還邀請市檢察院技術人員為電子數據的提取、保存等提供專業意見。針對機牀設備的相關技術信息等專業知識,引導公安機關向該行業領域內的專家取證。
2018年7月18日,法院判決被告人鄧鑫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一審判決後,被告人鄧鑫未上訴。(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建議
四點保護核心機密
北京檢察機關結合辦案實際,對高新技術企業保護核心機密從四個方面提出風險防範建議:
■鎖定保密信息範圍,高度重視相關信息商業價值。對於不屬於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且具有現實或者潛在商業價值的信息,採取相應保密措施進行保護。
■持續性、有針對性地採取保密措施,確保經營安全。在系統升級、設備更新、管理人變更、員工離職等關鍵節點,注意檢查是否存在管理盲區。
■結合典型案例介紹商業秘密的概念、侵犯商業秘密的法律後果,提高法律意識。
■全程留痕管理,提高維權能力。
來源:北京晚報 記者: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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