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擬修例打擊“起底”行為 最高罰100萬元及入獄5年

  香港特區政府11日向特區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打擊“起底”行為。

  文件指出,近年社會上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起底”行為猶如將個人資料武器化,令當事人蒙受重大傷害。2019年6月至2021年4月期間,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接獲及主動發現超過5700宗關於“起底”的投訴個案,也曾主動聯絡及去信涉事網絡營運商,要求移除5905條鏈接,其中約七成(共4328條鏈接)已被移除。

  文件建議在條例中加入條文,任何人如果未經當事人同意,披露當事人資料,並有意圖威脅、恐嚇或騷擾當事人或家人等,而當事人或家人也因而蒙受心理傷害,有關人士行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港幣,下同)和入獄5年,一經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萬元和入獄2年。

  文件還建議,賦予私隱專員調查和檢控的權力,如有合理理由,可要求任何人提供相關資訊、文件或物品,以及回答專員問題,協助調查,也可申請手令進入處所蒐證。專員也可因應社會上已出現或很大機會可能出現大規模或重覆違反條例的情況,向法庭申請禁制令,阻止特定人士或羣體的“起底”事件。

  文件還提出賦予專員要求糾正涉及“起底”內容的法定權力,即當專員相信已出現違反私隱條例的情況時,可向任何人士送達糾正通知,指示在指定時間內作出糾正。該人士可以提出免責辯護,證明有合理辯解未能依時執行糾正通知,否則即屬犯罪等。(總枱記者 周偉琪 金東 劉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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