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價值6000餘元的快遞在運輸途中損壞,順豐快遞卻表示,只能賠償運費的7倍,即280元。張先生不解、不服,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二審宣判,認定順豐公司快遞條款合法有效,判決順豐公司根據快遞條款約定,限額賠償7倍運費。
未保價僅賠償7倍運費?
今年年初,張先生在京東商城購買了一台價格為6479元的超高清電腦顯示屏。快遞到家後,張先生髮現,這台顯示屏和商家當初描述的大不一樣,並不是自己想要的升級款,便立即向商家提出退貨退款的要求。經過一番溝通,商家同意退貨。
第二天,張先生就搬着這台顯示屏,走到家附近的順豐快遞寄送站,在順豐公司的微信公眾號掃碼下單,支付了運費40元。結果,顯示器在運輸過程中遭到了損壞,屏幕呈現網狀破裂,商家拒絕接收。
張先生認為,自己寄單的時候顯示屏完好,是順豐公司摔壞了貨物,應該賠償自己全部損失。順豐公司則認為,張先生寄件時未進行保價,物品未保價時損毀只能賠7倍運費即280元。
“順豐速運”小程序上寫着,未保價物品最高賠7倍運費
後來,張先生和順豐公司進行了多次協商,都沒能解決問題。之後,張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順豐公司賠償自己6479元。
一審法院認定,張先生就涉案貨物未進行保價,也未聲明價值,其主張按照銷售價格進行賠償,於法無據。依據順豐公司《電子運單契約條款》中未保價貨物賠償的約定,順豐公司應按運費的7倍即280元進行賠償。張先生不服該判決,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
法院認定保價提醒有效
張先生上訴稱,順豐公司提供的二維碼與自己下單時的不一樣,下單時系統並未出現過提醒保價的內容。同時,快遞員在收件時沒有提醒過自己要保價,自己從未郵寄過大件易碎產品,並沒有保價的概念,不瞭解風險的存在。
順豐公司則認為,關於保價,自己已經盡到了告知義務,1000元以上的物品需要進行保價,否則將按照規定進行賠償。同時,在順豐公司《電子運單契約條款》中對賠償標準進行了加粗變色等標識,客户寄件時,系統會要求必須閲讀完畢且同意後才能寄件,否則無法寄件成功。
順豐《電子運單契約條款》中關於保價的規定
上海一中院認為,雙方的爭議在於賠償金額。順豐公司在庭審中提供了公證書,記載了自己微信公眾號中下單的整個過程,以證明順豐公司就賠償問題已作出明確説明且盡到合理範圍內的提示義務。張先生雖聲稱其下單的系統未出現提示內容,但對此未舉證予以證明,且上述公證時間早於張先生委託順豐公司郵寄顯示屏的下單時間。因此,張先生未進行保價系其自身原因所造成,順豐公司按限額進行賠償並無不當。
上海一中院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物品損壞為何不能照價賠償?
物品損壞卻不能照價賠償?法官指出,我國法律對此有詳細規定。
《快遞暫行條例》第27條規定,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合同法312條則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順豐關於保價的細則
本案審判長兼主審法官韓朝煒提醒,今後為避免類似本案的運輸合同糾紛再次發生,一方面,快遞公司應進一步加強管理,在小程序下單界面就格式條款作更加明顯地提醒,快遞員在收件時也應主動提醒客户貴重物品保價,同時,還要確保用户寄送的物品快速、安全地到達目的地。另一方面,作為消費者,應當加強學習與快遞相關的消費常識,並在下單前仔細閲讀快遞相關條款,從而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欄目主編:王海燕 文字編輯:王閒樂 題圖來源:順豐速運 APP 圖片編輯:邵競
來源:作者:王閒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