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旗管理規定首次發佈: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製造、買賣警旗

新京報訊(記者 羅曉靜)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製造、買賣、持有、使用警旗。今天(11月30日)上午,公安部在京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會上首次發佈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規定。

據新聞發言人李蓓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公安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了《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規定(試行)》。《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規定》分為總則、警旗的式樣和規格、警旗的授予和請領、警旗的使用、法律責任、附則6個章節,同時附有警旗旗面式樣和警旗的製法2個附錄。

《規定》明確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的政治工作部門是警旗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警旗授予、請領、核發和宣傳教育等事項,警務裝備保障部門負責警旗製作、發放、回收處理等,警務督察部門負責監督警旗使用、保管等事項。

《管理規定》要求,使用警旗必須報經受旗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製造、買賣、持有、使用警旗。對非法制造、買賣、持有、使用警旗的,或者在公共場合故意以損壞、塗劃、玷污、踐踏、焚燒等方式侮辱警旗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反規定使用警旗的單位將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的,將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組織處理。“目前,《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規定》仍處在試行階段,公安部將聯合有關部門根據實際執行情況,結合遇到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修改完善,也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建議。”李蓓説道。

此外,李蓓還在發佈會上透露,今年是第九個“全國交通安全日”,主題為“知危險會避險、安全文明出行”。122“全國交通安全日”是2012年由國務院正式批覆設立的,是中國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推動社會文明進步、加強社會法治建設的重大舉措。“今年的活動主題確定為‘知危險會避險、安全文明出行’,就是提醒每一位交通參與者,既要遵守法律法規,文明參與交通,又要了解安全隱患,掌握防護技能,確保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共同營造安全、文明、有序、和諧的道路交通環境。”

李蓓表示,第九個“全國交通安全日”也將集中開展以“美麗鄉村行”為主題的宣講活動。以加強農村地區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為重點,深入農村地區及學校開展專題宣講,提升農村地區交通安全自護意識、規則意識,提升整體交通安全水平。

新京報記者 羅曉靜

編輯 樊一婧 校對 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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