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貸公司不受民間借貸4倍LPR限制?律師:司法解釋應當動態來看

原標題:重磅!最高法院認定小貸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利率也將鬆綁?看律師如何解讀

來源:WEMONEY研究室

文:劉雙霞

小貸公司不受民間借貸4倍LPR限制?律師:司法解釋應當動態來看

不少人士解讀:小貸公司不再受4倍LPR民間借貸利率限制,這對小貸行業是利好消息。與此同時,市場上也有不同的聲音。

1月15日,一則關於“最高法院認定小額貸款公司為金融機構,不受15.4%民間借貸利率限制”的消息在金融行業炸開了鍋,不少人士解讀:小貸公司不再受4倍LPR民間借貸利率限制,這對小貸行業是利好消息。與此同時,市場上也有不同的聲音。

WEMONEY研究室拿到的文件顯示,最高法院於2020年12月29日關於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範圍問題批覆廣東高院,明確: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於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其他問題已在修訂後的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批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小貸公司不受民間借貸4倍LPR限制?律師:司法解釋應當動態來看

據律師介紹,按照慣例,最高法院給廣東高院的批覆也將成為全國其他法院審理同類案件的依據,意味着從司法層面承認了持牌小額貸款公司的金融機構身份。

不過,對於上述幾類機構“利率水平也不再受民間借貸4倍LPR的限制”的解讀,仍存在爭議。

在北京尋真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德怡看來,“利率水平不再受民間借貸4倍LPR的限制”存在過度解讀。

“無論是金融機構還是民間借貸,只要是合法的借貸,法律都應當同等保護。現有制度的設計,對金融機構已是很詳盡,一些刑事罪名(如信用卡詐騙罪、高利轉貸罪)系專為保護銀行利益而設定,而對民間借貸方則不然。”王德怡表示,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的借貸利率,不應高於民間借貸利率。否則,不符合同等保護的精神,也不符合道義。

王德怡同時提醒,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應當動態的來看,最高法院針對這個領域出台的司法解釋並不穩定,而是時有變化。希望最高法院在制定相關的司法解釋時,多方面徵求意見,出台的文件能保持穩定,並更有指導性。

國浩律師(北京)事務所金融專業律師劉鵬表示,“如果這份批覆屬實,極有可能上述小貸等幾類不再受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限制。但無論如何,綜合息費也還有24%的上限。”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佈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超過司法保護上限將被界定為高利放貸行為。

事實上,民間借貸利率新司法解釋出台後,4倍LPR的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是否適用於金融機構,一直備受市場熱議。不過,市場認為,從長期趨勢來看,金融機構也將會把貸款利率壓降到“4倍LPR利率上限”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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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戴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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