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大家風險意識不斷增強
不少人會選擇購買保險
通過買保險來抵禦未來的風險
本來是很好的理念
但是不少消費者也發現
上保險很容易
事發後索賠卻很困難
2019年3月3日,南京密女士在一家保險公司投保,買了兩份保險,主保險為重大疾病險,基本保險金額為30萬,保險期限到70歲;另一份則是多倍重大疾病保險,基本保險金額也是30萬,保險期限為終身。在購買保險當天,合同就生效。
2019年7月,密女士在醫院看病時,被診斷為肺部磨玻璃結節。一年後,密女士被診斷為肺癌。此時密女士已經交付了兩年的保險費,約1.5萬餘元。當密女士向保險公司提出60萬的理賠申請後,卻遭到了拒賠。
隨後,密女士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保險公司認為密女士是在180天的等待期內發病,不應當賠償,之後退賠了密女士已經交付的保險費用。
南京玄武區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長黃彥傑介紹,“等待期內發病免賠”可以被認為是免責條款。但如果要簽訂這類免責條款,保險公司首先對條款有提示義務,書面合同裏的字體也要加黑加粗,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其次,保險公司在簽訂合同時要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向投保人進行釋明。
經過法庭調查,在兩份保險合同中,都沒有對“180天等待期”這個重要的時間內容進行顯著標識,且保險公司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他們在銷售保險合時提醒了消費者。因此法院認為這個180天等待期不發生法律效力。
黃彥傑表示,一般認為的“發病”,應當是指確診後。而投保人密女士在所謂的等待期內被診斷出肺部磨玻璃結節,保險公司沒有舉證磨玻璃結節就是肺癌的病症,所以説不能認定密女士是在等待期內發病。
近日,法院綜合做出了一審判決,判決保險公司全額賠償,扣除已經退還的保險費,保險公司最終需要向密女士賠償584934元。
有風險防範意識是好事
但在購買保險時
務必擦亮眼睛
徹底瞭解相關條約後
再下筆簽字
來源:南京零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