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名為“個人養老金制度來了”的話題登上新浪微博熱搜榜單,閲讀量超過4億,引發了網友廣泛討論。
為應對人口老齡化、促進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不久前發佈的“十四五”規劃綱要明確,發展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提高企業年金覆蓋率,規範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
作為個人自願參加的養老金制度,第三支柱養老保險怎麼“支”起來?在2月26日國新辦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人社部副部長遊鈞透露,總的考慮是建立以賬户製為基礎、個人自願參加、國家財政從税收上給予支持,資金形成市場化投資運營的個人養老金制度,正在緊鑼密鼓地推出。
近年來,關於中國養老金可能會耗盡的擔憂一直存在。中國社科院曾在2019年4月發佈的《中國養老金精算報告2019-2050》中指出,隨着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和社保繳費基數的下調,未來幾年養老金很難維持當前的上漲速度。
現在推出個人養老金制度,是否與基本養老保險將耗盡的擔憂有關?這項制度將如何實施?普通人蔘加個人養老金制度有何好處,退休收入會增加嗎?圍繞這些問題,時代週報記者專訪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
好處:增加退休收入來源和總額
很多人對個人養老金制度並不瞭解。它跟大家平常交的基本養老保險有何不同?
鄭秉文:按照國際上的最佳實踐,養老金制度由三支柱組成,第一支柱是國家舉辦的基本養老保險計劃,可簡稱國家養老金,第二支柱是企業舉辦的企業養老保險計劃,第三支柱是個人自願參與的個人養老金制度。這三個支柱的主體不一樣,但共同特點是都有國家税收優惠支持。
目前來看,三支柱養老保險發展最好的是美國、加拿大等國。比如,美國養老保險中第二、第三支柱加起來,資產比第一支柱多十倍左右。
有人擔心,現在準備推出個人養老金制度,説明國家養老金不夠用,甚至還有人認為這是要把養老負擔還給老百姓,對此你怎麼看?為何要建立個人養老金制度?
鄭秉文:這個看法是不全面的。建立個人養老金制度,與國家養老金夠不夠用沒有關係。
比如,美國建立第一支柱(國家養老金)的時間是1935年,建立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的時間是1974年。第三支柱建立以後,第一支柱的待遇水平、繳費率沒有發生變化,只不過是在第一支柱的基礎上增加一個支柱,增加退休收入來源。
上世紀90年代,我國建立第一支柱養老金,2004年建立了第二支柱。第二支柱建立的16年來,並沒有降低第一支柱的待遇水平,而是多了一個支柱。
現在建立第三支柱的目的也是這樣,增加一個支柱,它們之間沒有此消彼長、零和博弈的關係,不是因為國家養老金不夠用,才建立個人養老金制度。
如果不建立第二、第三支柱,人們只有國家養老金,沒有企業養老金和個人養老金,退休收入來源就比較單一。建立第二、第三支柱後,退休收入來源多樣性,而且替代率(備註:指勞動者退休時的養老金領取水平與退休前工資收入水平之間的比率)提高,每個支柱都有自己的替代率,他們加總之後,退休收入總額就增加了。
具體來看,普通人蔘加個人養老金制度有何好處?
鄭秉文:建立個人養老金制度的目的是增加退休收入的來源多樣性、提高總的退休金金額,這也是它的好處。
第一支柱的替代率在美國只有38%,假設退休前月薪是1萬元,退休後只能領取3800元,退休收入比退休前少了將近三分之二。第三支柱和第二支柱相加,就可以在相當程度上彌補第一支柱帶來的收入差距。
試點問題:流程繁瑣、吸引力不足
有低收入者認為,個人養老金制度與自己的關係不大。你認為,個人養老金制度主要面向是哪部分人羣?低收入者能否從中受益?
鄭秉文:首先要了解什麼是個人養老金,它是怎麼運作的,這樣不同收入羣體就明白它與自己的關係大不大。
2018年試點至今的個人養老金制度主要是個税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它的主要特點在於税前列支,就是在發工資之前繳費,即便是在發工資後繳費,每年個税彙算時可以退税,等退休後領取養老金時再補繳個税。
由於個税繳納延遲幾十年,相當於國家向個人讓渡了當期的税收收入,利用這種方式激勵大家建立個人養老金。大家就會明白,要享受個税遞延政策,就首先必須是個税的納税人。所以,建立個人養老金制度對收入門檻,客觀上是有條件要求的。收入比較低,不是納税人,就享受不到税收優惠。
目前,我國的個税起徵點是每月5000元。對月收入低於5000元的人來説,參與個人養老金制度就沒有積極性。即便月收入超過5000元,交完五險一金後,還是低於5000元,仍然不能成為納税人,就仍然享受不到個税遞延的好處,就仍然沒有積極性建立個人養老金。
2018年5月1日,税延型商業養老保險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廈門市)和蘇州工業園區試點。據官方介紹,試點總體規模不大,市場普遍反映政策吸引力不足。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
鄭秉文:税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快三年,效果不好,有幾方面的原因:一是,當時正好碰上個税起徵點提高(備註:2018年5月1日起,個税起徵點從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全國納税人一下子少了很多,享受税延的人少了,導致投保情況不好。
二是,在制度設計上存在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可以歸納成五點,每一點都值得深思。
第一點,納税人在投保時不能完全獨立以納税人的身份在任何地點、任何時間自由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需要單位的配合,包括出具證明,讓單位出面完成審批,以及繁雜的個税抵扣流程等。
第二點,税延限額計算複雜。按規定,税延養老保險保費優惠限額按照當月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收入的6%或1000元取低值的辦法確定。如果每月收入起伏較大,需逐月對繳費上限進行確認調整,操作不便。一旦有一個月收入較低不夠資格,就有可能出現繳費“斷裂”而難以接續上去。
第三點,税延額度比較低,激勵程度十分有限。個人繳費税前扣除按6%或1000元取低值,抵扣標準較低,撬動保費規模不大,個人積極性十分有限。即使個人有超額繳費意願和能力,由於税延的額度比較低,也不願意參加這個制度。
第四點,在領取養老金時,目前規定按7.5%對保費和投資收益全額繳税,税負過重,抑制了青年人蔘加個人養老金制度的積極性。
第五點,税延型商業養老保險在保險公司銷售的費用率比較低,比普通的商業保險銷售費用率還低,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沒有積極性來推銷這款產品。
我把商業養老保險的試點看成是個人養老金制度的1.0版本,是一個很好的實驗,是在沒有經驗的情況下推出的頂層設計。現在將要推出的個人養老金制度,我把它稱之為2.0版本。2.0版本應該吸取1.0版本存在的問題,提高制度的激勵性,讓老百姓得到實惠,老百姓才會願意去購買這些產品。
建議:越早買越好,未來覆蓋金融產品或更寬
在2.0版本中,個人養老金制度應該如何讓參保人願意參加,而且願意多交錢?
鄭秉文:個人養老金制度不是強制性的,而是自願性,如何讓個人願意多交錢,關鍵在制度設計上要有激勵性。首先要提高個人收入水平,這樣大家才有閒錢,願意為未來的養老攢錢。如果沒有閒錢,哪能想到幾十年後的養老錢?所以,千方百計提高居民收入水平,這是鼓勵建立個人養老金的根本措施。
在提高個人收入水平的前提下,要讓個人養老金制度儘量優惠再優惠。比如,經過幾十年的投資運營,當賬户持有人達到退休年齡,提取養老金時,應該免除資本利得税。換句話説,僅對本金部分徵收個税,免除投資收益部分的個税。否則,對老百姓來講,不如不建立這個制度,平常進行理財就可以了。
總之,一方面要提高收入水平,另一方面在制度設計時要有激勵性,這樣老百姓才願意多交錢。沒有激勵性,老百姓不願意參加這個制度,覆蓋面不會很大。
在個人養老金制度仍未出台的情況下,個人購買現行的商業養老保險應該如何考慮?
鄭秉文:根據2018年試點文件,現在個税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仍然有效,個人仍然可以購買。買了1.0產品,在個人養老金制度出台之後,肯定會有銜接的辦法。從我個人研究角度來講,越早購買越好。1.0產品有一些問題,但是總的來説,買了沒有吃虧,只不過是手續很麻煩。
與1.0版本相比,2.0的個人養老金制度,覆蓋的金融產品範圍更寬,既包括1.0版本里面的商業養老保險,還包括公募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買了1.0產品,也不耽誤日後建立2.0的制度,到時候合併就可以。
個人養老金制度出台後,你如何看待它未來的發展?
鄭秉文:中國建立個人養老金制度是遲早的事,是國家讓渡税收收入、增進民生福祉的好事。“十四五”規劃綱要表示,要大力發展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規範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這些政策紅利會讓老百姓有明顯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作為一個養老金制度建立只有二、三十年的國家,我們現在只是把第一支柱非常紮實地建立起來,幾乎覆蓋了所有法定人口,第二支柱建立十幾年,第三支柱剛剛起步。三支柱共同發展,這是未來我國養老金制度的願景、目標。三支柱出現失衡,顯然是不應該的,國家正在出台政策進行矯正,建立第三支柱就是一個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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