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日報》記者3月1日獲悉,近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四川高院”)對投服中心提起的全國首例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支持訴訟——原告楊某訴闕某等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一審被告上訴請求,維持原判。這是1999年證券法頒佈以來,全國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案件中第一單投資者勝訴的判決,實現了操縱市場民事賠償實務領域“零的突破”,投資者保護法律實踐和理論研究開啓新的里程。
控股股東操縱市場
以圖實現高位減持
2017年8月份,中國證監會就蝶彩資產、謝風華與闕某合謀操縱恆康醫療股票案作出了行政處罰,此案被列為2017年證監稽查20起典型違法案例之一。
行政處罰認定,闕某與蝶彩資產、謝風華合謀,利用作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具有的信息優勢,控制恆康醫療密集發佈利好信息,人為操縱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時點,未及時、真實、準確、完整披露對恆康醫療不利的信息,誇大恆康醫療研發能力,選擇時點披露恆康醫療已有的重大利好信息,借“市值管理”名義,行操縱股價之實。通過上述一系列信息披露的綜合起效,客觀上誤導了投資者,影響了恆康醫療股價,實現了闕某高價減持恆康醫療的目的。
投服中心注意到該案屬典型信息型操縱,決定探索拓展證券民事賠償案件類型,開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責任新局面,委派上海上正恆泰律師事務所程曉鳴、周文平律師,支持原告楊某提起支持訴訟。
支持訴訟屢經波折
二審終審投資者勝訴
投服中心支持訴訟認為,操縱市場的違法行為造成了股價偏離真實的市場價,應採用真實價格與實際買入價之間的差額計算投資者損失,參考申萬中藥三級指數漲跌幅計算出擬製“真實價格”作為市場價格,以損益相抵原則計算原告損失金額。
2018年8月份,此案獲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成都中院)受理,2019年7月份第一次開庭,2019年11月份因被告申請二次開庭。本案經歷被告管轄權異議、被告對管轄裁定上訴、追加被告、公告送達等多項程序後,2019年12月27日,成都中院一審宣判。判決認定,被告在2013年5月9日至7月4日期間實施了操縱恆康醫療公司股價的行為;原告投資被操縱的證券雖存在損失,但主張的損失計算方法缺乏法律依據,參考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計算出原告損失為5632元;原告在被告操縱市場行為期間買入並在操縱市場結束後賣出恆康醫療股票產生虧損,參考虛假陳述司法解釋顯然具有因果關係。
一審判決後,被告上訴。2020年12月份,二審開庭時,雙方爭議焦點集中在:被告是否在操縱期間內實施了操縱市場行為、原告買賣恆康醫療公司股票是否存在損失及如何計算、原告損失與被告操縱行為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2021年1月15日,四川高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一審被告上訴,維持原判。
雖有突破尚存遺憾
路漫漫兮仍可求索
歷經兩年多的司法程序,投服中心提起的全國首例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支持訴訟終獲勝訴判決。該案實現了操縱市場民事賠償實務領域“零的突破”,針對操縱市場違法行為民事賠償中的案件管轄、侵權人責任劃分等法律問題給出瞭解決思路,認可了操縱市場與投資者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對進一步推動證券違法行為民事賠償司法實踐意義重大。但本案所涉就損失計算方法等問題仍存爭議,未來仍有較大的探索空間。
2020年新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本案正是對上述規定的有力呼應和生動實踐。
投服中心表示,下一步,將與立法、司法、學界等各方緊密合作,拓展證券侵權行為民事案件類型,繼續擇機開展操縱市場、內幕交易民事賠償等個案探索,呼籲和推動相關法律規則出台與完善,從而切實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助力打造一個規範、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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