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兩女子朋友圈對罵兩個月!法院判了

由 梁丘憐翠 發佈於 綜合

朋友圈中
可以無所顧忌地發佈言論,
甚至辱罵他人、隨意“泄憤”嗎?

近日,廣東韶關新豐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在朋友圈辱罵他人,侵害對方名譽權糾紛案,判決雙方在其朋友圈連續七日發佈道歉聲明。

兩女子在朋友圈,對罵兩個月
文某和張某是好友。2019年10月一天,張某發現文某和自己的前夫在一起,遂通過電話質問其前夫,並與文某發生爭吵。
張某認為是文某的插足導致其婚姻破裂,於是在朋友圈中使用粗俗、帶侮辱性的言語對文某進行辱罵,文某繼而也在朋友圈辱罵張某。
這種情況持續兩個多月後,文某終於忍無可忍,向新豐法院提起訴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張某提起反訴。
法院這樣判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本案中,張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多次發佈辱罵、侮辱文某言論,主觀上具有毀損文某名譽的惡意,客觀上實施了侵害文某名譽的行為,最終導致文某在一定範圍內社會評價降低,應當認定張某侵害了文某的名譽權。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及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八)賠償損失;……(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一)賠禮道歉。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之規定,文某要求張某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以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訴請,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結合本案的實際,法院依法判決張某在其微信朋友圈連續七日發佈道歉聲明。
對於張某的反訴請求,法院認為,文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上發佈辱罵張某言論,侵害了張某的名譽權,無論張某之前是否存在侵害文某名譽權的行為,均不是文某侵犯張某名譽權的法定免責事由,結合本案的實際,法院依法判決文某在其微信朋友圈連續七日發佈道歉聲明。
朋友圈非“法外之地”
法官提醒,輿論監督權與名譽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互聯網並非法外之地,朋友圈也不是“自留地”,不能任性而為。不論是在朋友圈,還是微信羣、QQ羣等網絡平台,發佈言論時均應遵守法律法規,一旦越過法律“紅線”,便要為自己的言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來源:信息時報 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陳怡成 黃蘇靜 潘淑郡

廣州日報全媒體編輯:陸凱聲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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