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未辦結竣工驗收和建管交接 非特殊原因不得投用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未辦結竣工驗收和建管交接 非特殊原因不得投用

為進一步規範和強化工程竣工驗收及建管交接管理,減少和杜絕工程竣工驗收及建管交接不及時問題的發生,日前,市住建局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和建管交接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施工結束後三個月內,報請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結工程竣工驗收和建管交接工作。未辦結竣工驗收和建管交接的,一律視為未竣工工程,非特殊原因不得投入使用,由原建設、施工單位負責監管、養護。

《通知》明確,工程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工程建設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政府所屬事業單位,投資並組織建設的企業和社會組織)作為竣工驗收和建管交接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負起責任,督促施工、監理單位完善工程內、外業,及時報請有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同步組織竣工驗收和建管交接。工程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質量監督部門的要求和接管部門的合理意見,完成質量問題整改、內業資料歸集,按要求時限完成移交。工程設施管理養護單位(接管部門)要提前介入,會同有關部門在正式交接前核定確認交接工程養護工程量;在深入現場踏查和認真查驗內業資料的基礎上,向建設單位提前反饋需整改的問題。對具備條件的工程,接收後立即組織管理養護,投入使用。

《通知》提出,建設單位未按時申報或未完成城市道路建管交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根據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對已評定為合格工程,管養部門以各種理由拒不接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取消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當年度建設系統內評優、評先資格。

來源:哈爾濱新聞網

記者:張磊

編輯:劉鋮

【來源:哈爾濱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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