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0月14日電 (李純 郭超凱)生物安全法草案正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三次審議。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背景下,這一法律草案的審議頗受關注。多位與會人員在參加分組審議時表示,要明確生物安全工作的責任主體,加大對生物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最大難題——如何“明責權”
分組審議中,多位與會人員表示,生物安全法草案涉及的部門、方面眾多,建議明確生物安全工作的責任主體。
草案三審稿規定,列入監控範圍的不明原因疾病的,應及時報告,並採取保護措施。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劉振偉就此發問:“向誰報告?”他指出,這一問題應當予以明確,避免發生多頭報告、責任不清。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王超英也持有相同觀點:“這個法律(草案)裏有關部門特別多,在有些事項上,看不出來到底是一些什麼部門。”他建議,相關工作還要更加明確、精細,比如增加按照職責分工的規定,“是這個系統的,我一下子就明白應該向誰備案”。
“生物安全最大的難題就是責任主體和執法主體,要確定很難。”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吉炳軒指出,生物安全涉及眾多部門,沒有任何一個部門能獨立承擔起管理任務和法律責任,但法律的執行需要有明確而具體的責任主體和執法主體。他建議在草案通過後,國務院能夠儘量明確責任主體、執法主體,壓實責任、明確權力,使法律真正發揮作用。
加大懲處——突出“劃紅線”
草案三審稿建議增加對相應違法行為的處罰,加大處罰力度,明確民事責任,並對境外危害中國生物安全的有關違法行為予以懲治。
“上一次審議的時候,我和不少代表認為草案法律責任這一章的處罰太輕了,不足以震懾在生物安全方面的違法活動。”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孫建國表示,處罰加重後可能會影響生物技術的發展,但生物安全法是確保生物技術健康發展的前提。“雖然是‘雙刃劍’,但並不矛盾。”
孫建國還注意到,草案三審稿對涉及法律責任的6條內容作出相應修正,加重了處罰。但這還不夠,法律責任這一章的各條款還應進一步修改完善,否則“不足以震懾生物安全的違法行為”。
“我們稱它為生物安全法,而不是生物促進法,就是為了突出紅線底線概念。”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陳克恭表示,制定生物安全法非常必要、及時,特別是在科學技術日新月異的今天,人們強調要尊重自然、順應自然、行為有止。對生物技術的研究、開發與應用劃定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這是促進人與自然和諧也是生態文明的本質要求。
落地實施——注重“防風險”
生物安全法草案經過兩次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分組審議中,多位與會人員也談到法律出台後的落地實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呂薇指出,生物安全法包含許多新事物,且技術性較強,需要社會予以瞭解。宣傳的同時要進行專業性的司法解釋。要營造法律實施的環境,加強相關法規、條例、辦法和政策的對照修訂,促進本法的實施和落地。“這需要一系列配套的政策和法律的細化。”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巍也指出,生物安全法草案提及的許多制度是首次出現。法律出台後,有關部門應當儘快研究,出台相關配套規章制度,包括相關標準和規程,使生物安全的法律制度能有一個比較完整的體系,也便於法律的實施。
“這部法律出台以後,要加快制定修改相關法律和配套法規,在修改的過程中特別是要將風險預防原則貫徹其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艾力更·依明巴海指出,這次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的經驗提醒我們:防控到位、措施有力,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和環境、經濟就會減少損失。“生物安全法治建設應該以風險預防為首要原則,要強調防患於未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