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戰海峯
□ 通訊員 周嬌
12歲的小向將父親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父親向某雲將自己的户籍登記姓名由“向某某”改為“鄭某某”。近日,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姓名權糾紛案,判決被告向某雲於判決生效後七日內配合原告小向將姓名變更為鄭某某。
被告向某雲與鄭某系夫妻關係,兩人婚後於2008年3月生育一子,取名向某某。後因夫妻感情破裂,向某雲與鄭某在2011年10月協議離婚,約定兒子小向由鄭某監護撫養。鄭某在向某雲不知曉的情況下,將小向的名字變更為母姓。2018年12月,向某雲得知小向的名字已由“向某某”改為“鄭某某”,遂將小向的名字改回“向某某”。
但是,在2014年9月至2020年7月間,原告小向一直使用“鄭某某”的名字參與多種校外培訓,並參加數學、徵文、美術、主持、拉丁舞等方面的國內、國際比賽,獲獎30餘次。訴訟前,原告小向被多個組織其參賽的培訓機構書面告知,由於其姓名由“鄭某某”變更為“向某某”,可能導致其以往的獎項和成績無法被識別,不能繼續參加相關更高層次的比賽,不能繼續參與教育宣傳片的拍攝和出版等。名字的更改對小向的學習及成長產生了極大阻礙,也給其心理造成巨大困擾。
2020年8月,在多次與父親向某雲溝通無果後,小向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庭審中,原告小向本人充分表達了自己要求使用“鄭某某”這一姓名的強烈願望。在庭後的心理疏導過程中,小向也再次表達了對“鄭某某”這一姓名的認可和喜愛。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小向從小學到中學,在長達7年的時間裏,生活和學習都是使用“鄭某某”這一姓名,小向這7年間在學業和藝術修養等各方面均有所成,該姓名既已為親友、老師、同學所熟知,已經成為其人格標誌,已成為其穩定的生活、學習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繼續使用該姓名,有利於其身心健康和成長,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承辦法官表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姓名權既包括命名權,也包括更名權。一般而言,未成年人的命名都是由其父母決定。該案中,小向年滿12週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但按其當前的年齡和智力水平,以及在整個訴訟活動中所表現出來的邏輯思維和語言表達能力判斷,已經能夠理解姓名的文字含義及社會意義。未成年人姓名的更改既要尊重監護人的意願,更要注重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從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生活和成長的角度進行考慮。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