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行紀檢監察組、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行紀檢監察組、呼和浩特市監委對中國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高宗勝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高宗勝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漠視黨內政治生活;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長期佔用公有住房,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禮品禮金並接受旅遊安排,公車私用,安排管理服務對象支付個人費用,借操辦喪事之機斂財;違反組織原則,拒不執行組織決定,不如實報告個人事項;廉潔意識淡漠,大肆套取費用佔為己有;濫用手中權力,違規插手干預貸款發放;道德敗壞,生活腐化墮落;貪慾膨脹,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鉅額賄賂;違法發放貸款,給國有資產造成鉅額損失。
高宗勝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目無黨紀國法,濫權妄為,將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異化為攫取私利的工具,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違法發放貸款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在黨的十九大後仍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國銀行黨委研究,決定給予高宗勝開除黨籍處分;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行紀檢監察組研究,決定給予高宗勝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經呼和浩特市監委研究,決定將高宗勝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行紀檢監察組、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 3月24日消息,高宗勝被查。
高宗勝曾經吃過銀保監的罰單。2019年12月4日,一份內蒙古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中國銀行內蒙古分行違規發放貸款,劉明、高宗勝、孟和平、梁志強、張鳳槐為相關責任人。
高宗勝為中行內蒙古分行以行長辦公會形式取代本行授信“三位一體”審批流程違規發放貸款,授信審核評估不審慎等違規事項直接責任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內蒙古銀保監局對其給予警告。
瀟湘晨報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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