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電子發票推廣應用的部署安排,國家税務總局日前發佈《關於在新辦納税人中實行增值税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以下簡稱《公告》),決定先在部分地區新設立登記的納税人(以下簡稱“新辦納税人”)中實行增值税專用發票電子化(以下簡稱“專票電子化”),此後逐步擴大地區和納税人範圍。在此,提醒新辦納税人注意實施時間和受票方範圍。
新辦納税人專票電子化時間及受票方範圍
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四川、寧波和深圳等11個地區的新辦納税人中實行專票電子化,受票方範圍為全國。其中,寧波、石家莊和杭州等3個地區已試點納税人開具增值税電子專用發票(以下簡稱“電子專票”)的受票方範圍擴至全國。
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大連、廈門和青島等25個地區的新辦納税人中實行專票電子化,受票方範圍為全國。
實行專票電子化的新辦納税人具體範圍由國家税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税務局(以下簡稱“各省税務局”)確定。
前期已試點納税人開具電子專票的受票方範圍
根據《公告》和前期試點地區發佈的相關政策規定,寧波、石家莊、杭州等3個地區已納入試點的納税人,開具增值税電子專用發票(以下簡稱“電子專票”)的受票方範圍,在2020年12月20日(含)前僅限於規定地區,自2020年12月21日起擴至全國。上述地區2020年12月21日起實行專票電子化的新辦納税人,開具電子專票的受票方範圍為全國。
來源:國家税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