曉父以結婚為目的
曾先後兩次出資
給小華買車買房
並向其轉賬60萬元作為彩禮
然而曉父發現小華
不僅是已婚狀態
也沒有打算與自己結婚
便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但所在地法院
駁回了其起訴
之後曉父去世
於是曉曉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小華返還其父遺產
裁判結果
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後,綜合考量案情,依法判決小華返還購房款40萬元、車輛折價款7萬元、曉父轉賬支付的60萬元及其利息。
曉父與小華曾為戀人關係。在小華無其他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其他經濟往來的情況下,上述款項應當認定系曉父以結婚為目的支付給小華的彩禮。
曉父與小華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雙方也未共同生活,曉父生前也向小華主張過返還相關款項。因此,曉曉作為曉父唯一的繼承人有權向小華主張相關權利。
法條鏈接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來源:江西法院綜合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