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徵求意見:著作權侵權擬適用懲罰性賠償,充分填補權利人所受損失

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關於加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保護的意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認為,侵權人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權利人請求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確定,這將顯著提高違法成本。

著作權領域,侵權盜版頻頻發生,風險大,難預防,權利人損失嚴重。“得不償失”是造成著作權維權難的主要原因,存在“贏了官司,輸了市場”的現象。據有關統計,法院審理的著作權侵權案件佔到知識產權糾紛總量的60%。維權成本高、侵權賠償數額低等問題飽受詬病。

此次意見稿提出,充分填補權利人所受損失。綜合考慮請求保護的權利類型、市場價值和侵權人主觀過錯、侵權行為性質和規模、損害後果嚴重程度等因素,確定法定賠償數額。侵權人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權利人請求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確定。權利人能夠舉證證明其為維權支出合理開支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確定賠償數額時一併予以考慮。

如何有效阻止侵權行為的再次發生?意見稿認為,侵權人被生效的法院裁判或者行政決定認定侵權,或者曾經就相同侵權行為與權利人達成和解協議且履行完畢後仍然繼續實施侵權行為,或者變相重複實施侵權行為的,可以認定為具有侵權的故意,人民法院在後續案件中確定民事責任時應予充分考慮。

意見稿還明確,有效加強網絡空間的權利保護。權利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並提出保全申請,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並作出裁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符合法律規定的通知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應當對損害的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在完善違信懲戒與追責機制方面,意見稿提出,對於提交偽造、變造證據,隱匿、毀滅證據,作虛假陳述、作虛假證言、作虛假鑑定等不誠信訴訟行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採取訓誡、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經濟日報記者 李萬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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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經濟日報新聞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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