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為什麼不讓靈活就業人員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答案其實很簡單

由 谷太枝 發佈於 綜合

《社會保險法》中,只是明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並沒有明確具體的方法是補繳,還是延遲退休繼續繳費。實際上,我們的養老保險政策非常複雜,並沒有單純的統一規定。

養老保險不允許補繳嗎?

國家確實有出台政策明確靈活就業人員不可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2016年人社部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確規定“對城鎮個體工商户和靈活就業人員不得以税後追補繳費方式增加繳費年限。”這就被大家理解為靈活就業人員不可以補繳養老保險。2018年開始各地陸續清理了當地的靈活就業人員補繳養老保險政策,比如深圳、天津、北京、青島等地都是從2018年1月1日開始統一停止。

實際上,國家在制定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政策的時候,2001年勞動部《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就明確城鎮個體工商户等自謀職業者以及採取各種靈活就業方式就業的人員,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不過當時的政策規定,如果退休前養老保險繳費不滿15年,需要將個人賬户一次性返還給個人,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近年來,養老保險的收支壓力越來越大 ,讓我們不得不嚴格管控不符合政策的補繳問題。2018年末全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數量是30104萬人,離退休人員數量是11798萬人,分別比2017年增加了836萬人和772人。參保人員供養離退休人員的撫養比是2.55:1。如果照此計算,2018年比2017年增加離退休人員772萬人,參保人員應當增加1968.6萬人才可以,而實際只增加了836萬人。説明社會撫養比再次下降了。另外,我們説的是參保人員,至少有20%的參保人員是由於各種原因停止繳費的,比如很多靈活就業人員是隻繳費15年就等待退休的。

如果允許一次性補繳,這對於正常繳費人員也是不公平的。大家都等着退休時一次性補不就可以了?不過,對於因為沒有遵守社會保險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沒有給企業職工繳納社保的行為,還是可以一次性補繳的。不過,需要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承擔每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在企業繳費個人承擔繳費基數的8%,用人單位承擔單位繳費基數的16%,而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只有20%。很明顯,如果允許靈活就業人員補繳的話,會對單位參保也會產生較大影響。

總體來看,靈活就業人員不可以通過時候追補繳費方式增加繳費年限,這是國家對於社會保險繳費做出的一項制度性規定。如果到達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可以通過按月逐月繳費的方式繼續繳費至15年,就可以領取養老金待遇了。如果不想繼續繳費,也可以轉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企業繳費方面,國家正在努力推動社會保險費徵繳工作移繳税務部門,税務部門對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信息數據的核定能力要強大的多,未來企業應繳未繳的情況會越來越少。

所以,參加養老保險不建議猶豫不決的觀望,最起碼也應當先按最低繳費基數繳費滿15年,為自己奠定一份基本養老保險保障再説,這樣才是最聰明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