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差異性監管險企權益投資 為實體經濟提供更多資金

  人民網北京7月18日電(記者 杜燕飛)銀保監會17日發佈《關於優化保險公司權益類資產配置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以進一步促進保險業高質量發展,深化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引導保險資金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積極發揮保險機構作為資本市場重要機構投資者的作用。

  目前,保險資金權益類資產配置較為穩健。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保險公司權益類資產餘額為4.38萬億元,佔保險資金運用餘額的22.57%。其中,長期股權投資1.95萬億元,佔比10.05%;股票1.54萬億元,佔比7.95%;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0.54萬億元,佔比2.76%。

  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為進一步深化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更大程度將自主決策權交給保險公司,立足行業的市場需求和監管實踐,制定了本《通知》,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對保險公司權益類資產配置實施差異化監管,支持償付能力水平充足、財務狀況良好、風險承擔能力較強的保險公司適度提高權益類資產配置比例,積極發揮保險資金長期穩定的優勢,為實體經濟和資本市場提供更多資本性資金。

  對保險公司權益類資產配置實施差異化監管

  據該負責人介紹,《通知》制定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堅持市場化改革。在宏觀和微觀審慎監管的基礎上,進一步推進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更大程度將資金運用的自主決策權交給保險公司,相應風險和責任也由保險公司自主判斷並自行承擔。

  二是堅持差異化監管。積極探索建立保險公司資金運用分類監管機制,對保險公司權益類資產投資實行差異化監管比例,分為不同監管比例檔次,改變以往監管政策“一刀切”和“差公司生病、好公司跟着吃藥”的情況。

  三是堅持審慎監管。綜合運用償付能力充足率、公司治理、內控機制、風險因子、集中度等指標,結合現場和非現場監管結果,加強保險公司特別是風險公司和重點公司的監管,切實防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

  四是堅持服務保險保障。通過分類監管和適度提高投資比例,引導保險公司開展價值投資、長期投資和審慎投資,推動權益投資迴歸服務保險保障業務的本源,同時為實體經濟提供更多資本性資金,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該負責人表示,《通知》共有十二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設置差異化的權益類資產投資監管比例。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資產負債管理能力及風險狀況等指標,明確八檔權益類資產監管比例,最高可到占上季末總資產的45%。主要考慮是在差異化監管基礎上,賦予公司更多自主投資權,提高監管政策的精準性和針對性

  二是強化對重點公司的監管。從防範風險角度出發,明確規定償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00%的保險公司,不得新增權益類資產投資,責任準備金覆蓋率不足100%的人身險公司、資金運用出現重大風險事件、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較弱且匹配狀況較差、受到處罰的保險公司、權益類資產監管比例不得超過15%。對於被動原因造成超過監管比例的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報告並提交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並在6個月內整改到位。

  三是增加集中度風險監管指標。針對以往出現的盲目投資、投資衝動帶來的過度投資、頻繁舉牌等不理性行為,在現有指標基礎上,進一步完善集中度監管指標。《通知》規定,保險公司投資單一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份總數,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總股本的10%,進一步分散類別和品種投資風險。

  為實體經濟和資本市場提供更多資本性資金

  該負責人表示,在促進保險公司穩健經營方面,除了實施差異化的比例監管、強化對重點公司的監管、增加集中度風險監管指標等措施外,《通知》還提出多方面要求,引導保險公司開展穩健投資,切實防範投資風險。

  在投資理念方面,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堅持價值投資、長期投資和審慎投資原則,健全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在配置策略方面,明確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上市和非上市權益類資產風險特徵,制定不同配置策略,強化投資能力建設,重點配置流動性強、業績較好、分紅穩定的品種;在投後管理方面,規定保險公司應當設置專門崗位,配備專職人員,切實加強投後管理;在資產分類方面,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嚴格遵守資產分類的監管要求,按照不同類別資產的風險因子,準確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

  《通知》發佈後,部分保險公司需要執行較低的權益類資產監管比例。從這些公司現有資產配置看,實際涉及調降規模的公司數量並不多。

  對於少數需要調降投資規模的保險公司,《通知》設置了較為靈活的過渡期安排:一是現有投資超過規定配置比例的,應當在12個月內逐步調整到位;超過集中度比例的,不得新增相關投資,但無需賣出。二是對處於風險處置的保險公司,銀保監會將綜合考慮公司實際和外部環境,按照“一司一策”的原則,制定更為穩妥的比例調整和過渡期安排方案,平穩有序處理。

  此外,《通知》還規定,因償付能力大幅下降、監管處罰、突發事件、市場變化等情況導致超比例的,保險公司應當在6個月內調整至滿足監管規定,如有特殊情況,可申請延長調整時間。

  “總體來看,《通知》綜合考慮不同情況,均設置了相對較長的過渡期,避免對市場造成不利影響。”該負責人説。

  該負責人表示,《通知》的發佈實施,有助於支持行業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和資本市場穩定發展。《通知》發佈後,保險公司的自主運作空間將得以加大,配置權益類資產的彈性和靈活性不斷增強,最高可佔到上季末總資產的45%,可以為實體經濟和資本市場提供更多資本性資金。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繼續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在償二代和資產負債管理監管框架下,持續不斷強化分類監管機制,積極探索不同類型保險公司的權益投資監管模式,支持保險公司切實服務好實體經濟和資本市場穩定發展。“該負責人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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