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於歡案塵埃落定。
省高院認定,於歡的行為屬於防衞過當,不構成故意殺人罪,不構成自首,一審判決認定的故意傷害罪正確,但量刑過重,改判有期徒刑5年。
從無期徒刑到5年有期徒刑,於歡的命運,經歷了蹦極式的改變。
改判
改判的理由,最重要的是兩點。
一是認定於歡的行為具有防衞性質。
判決書顯示,案發當時杜志浩等人在較長時間裏對於歡、蘇銀霞實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為,並伴有侮辱和對於歡間有推搡、拍打、卡項部等肢體行為;民警達到現場後,於歡和蘇銀霞準備隨民警走出接待室時,杜志浩等人阻止二人離開,並對於歡實施推拉、圍堵等行為,在於歡持刀警告時仍出言挑釁並步步逼近,對於歡的人身安全形成了威脅;於歡是在人身安全面臨現實威脅的情況下才持刀捅刺,且其捅刺的對象都是在其警告後仍向前圍逼的人,且僅對圍在身邊的人進行捅刺,可以認定其行為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
因此,法院對於歡及其辯護人、出庭檢察員所提於歡的行為具有防衞性質的意見,予以採納;對於原判認定於歡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當防衞意義上的不法侵害,予以糾正。
二是認定於歡的行為屬於防衞過當。
判決書顯示,杜志浩一方雖然人數較多,但其實施不法侵害的意圖是催討債務,在催債過程中均未攜帶使用任何器械;在民警進入接待室前,在於歡實施防衞時,杜志浩等人此前進行的侮辱行為已經結束,此時只是對於歡有推拉、圍堵等輕微暴力行為;於歡是在民警已到達現場的情形下實施防衞的,公安機關已經介入事件處置,於歡可以透過玻璃清晰看見警燈閃爍,應當知道民警並未離開;在於歡持刀警告不要逼過來時,杜志浩等人雖有出言挑釁並向於歡圍逼的行為,但並未實施強烈攻擊。即使是被捅刺後,也沒有人對於歡實施暴力還擊行為。
法院認為,於歡面臨的不法侵害並不緊迫和嚴重,卻持利刃連續捅刺四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二人輕傷,嚴重超出了不法侵害人對其推拉、圍堵、輕微毆打通常可能造成的人身安全損害後果,應當認定為防衞過當。
條分縷析之間,法院認為杜志浩的行為雖然褻瀆人倫、嚴重違法,應當受到譴責和懲罰,但不意味着於歡因此而實施的防衞行為在強度和結果上都是正當的,都不會過當。
無情的法律,給出了理性的解釋。
因為於歡案高度的社會關注度,因此,公開的釋理説法、及時的文書公開、全面的庭審直播,讓於歡案的二審以透明的方式走入民眾的視線之內。
5月27日,於歡案二審開庭後,省高院邀請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約監督員、專家學者、律師代表、基層羣眾代表、當事人家屬以及媒體在內的100餘人旁聽庭審,並運用微博全程直播庭審過程。
據統計,長達15個小時的直播過程中,@高法共發出了包括文字、圖片、視頻在內的133條微博,對案件進行了全程直播,一字不差,包括於歡本人及其母親蘇銀霞對於受辱情節的描述。
這些之前在媒體報道中最刺激讀者神經的“辱母”情節,在直播中也得到了澄清。相關證人證言指出,“杜志浩等十餘人在長達一小時時間裏用裸露下體等手段凌辱蘇銀霞”“杜志浩等脱鞋塞進蘇銀霞嘴裏、將煙灰彈在蘇銀霞胸口”等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於歡、蘇銀霞均未證實聽到或者看到“討債人員在源大公司播放黃色錄像”。
二審判決發佈後,省高院還主動發佈《高院負責人就於歡故意傷害案答記者問》一文,對輿論焦點做進一步説明澄清。
此前,面對洶湧而來的批評,《人民法院報》以《於歡案,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開課”》為題發表文章,肯定了網民評論的理性與成熟,坦陳“握有法槌的法官只有認真正解法律中的政治訴求、道德訴求、人心訴求和其他相關因素,或者説是領會了在這些訴求之下的法律,才算是真正掌握了‘法律’的真實含義。”
這種開放自信的司法心態,值得稱道。
輿論
不過,我們也必須承認,沒有輿論的介入,於歡案很難受到全社會的關注。
在媒體技術日趨發達的今天,及時的信息傳播催生了強烈的共情效應。恰如島叔之前所説的那樣,“羣情激昂的背後,透露的不止是對於歡個人生死的掛懷,也是大眾情緒的一種焦慮和不安。因為沒有公權力的保護,我們每個人都可能遭遇於歡一樣的屈辱。”
面對輿論的譁然,3月26日,公檢法三家開始密集發聲和表態。
省高院披露: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於歡對一審判決不服已經提起上訴,高院於3月24日受理此案,合議庭現正在全面審查案卷。隨後,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轉載了省高院的消息。
最高人民檢察院宣佈:派員赴對該案事實、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對媒體反映的警察瀆職等行為進行調查。接着,省人民檢察院官方微博表示,第一時間抽調公訴精幹力量全面審查案件,在該案二審程序中依法履行出庭和監督職責;對社會公眾關注的於歡的行為是屬於正當防衞、防衞過當還是故意傷害等,將依法予以審查認定。
省公安廳官方微博宣佈:已派出工作組,對民警處警和案件辦理情況進行核查。
雖然在輿論的倒逼下,最先尷尬的是司法,但因為坦陳,輿論的關注反倒成了推動公正的積極力量。不過,輿論與司法的界限依然是明晰的,審判過程的獨立,不應迎合任何勢力,包括輿論。
省人民檢察院在二審意見書中就指出,“司法與輿論的目的是一致的:既要讓無辜者不致蒙冤,也要讓有罪者承擔責任。司法與輿論都是推動法治進步的重要力量。”但是,“司法是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案件事實需要經過法定程序,用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
事實上,在一個具有公信力的司法體系面前,法官具有公正的自信、獨立的地位和相當的權威。媒體對個案的報道,只能提高社會關注度。但如果審判的尺度被輿論所左右,反而是法治的悲哀。
一千個人的心中,有一千種正義。
二審的判決,肯定不會讓所有人滿意。不過,平靜的輿論,至少證明大多數人能接受這樣的改判。
在意大利法學家卡拉瑪德雷的《程序與民主》一書中,作者認為法官是司法戲劇的主角,但法官不是自動售貨機,不是“由純粹邏輯製造的無生命的存在”,司法過程更不是法官的獨白,而是對話與交流、起訴與答辯、攻擊與回應、主張與反駁的互動。換言之,法官要綜合地考察影響個案的多重因素,天理、國法、人情,還有諸多影響案情的細節……
這種綜合考察,在法學領域有一個美妙的詞彙來概括,就是“衡平”。每一項司法裁判的背後,都藴含着法官對於各種利益的考量、選擇與分配。這也是於歡案二審改判的動力所在。
再看一審,一個可怕的錯誤就在於沒有考慮到案件的高利貸和非法逼債等情節,沒有考慮到案件的“防衞性質”,結果認定為純粹的故意傷害案,給了於歡過重的判罰。
從廣義上來説,正是因為司法過程是一種利益的衡量,所以,司法效果就不得不成為法官的注意事項。現行的司法政策,強調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結合。學界有人批評,但更多學者堅決支持。
不難想象,個案雖小,但司法裁判作為一種激勵機制和標誌導向,無疑會影響到當下的社會心態,也會影響今後的行為選擇。特別是在處理於歡案、許霆案、彭宇案等影響性訴訟時,因為事件比普通個案更具社會關注度,法官不僅要考慮案件本身,還應考慮案件對法治建設和公序良俗的影響,否則,衡平不在,正義也將難以實現。
幸運的是,於歡案的二審做到了這一點。
文/巴山夜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