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前,多次協商的價格都是2800元,但在運輸的時候才給我説,要收7400元。”9月6日,四川涼山州越西縣的鄭女士向紅星新聞爆料稱,她在網上找了一家成都的貨運代理公司,準備把一批5噸的貨從成都運往越西縣,原來談好的價格為2800元,結果在貨物已經裝運的情況下,中途遭遇了強行加價,“物流公司稱貨物體積太大,如果不加錢,就不給運輸。”
運輸的貨物
貨主:
網上找來的貨運代理公司,運貨中途突然説要加價
近日,鄭女士所在的公司購買了一批設備,主要是手動液壓車、倉儲貨架等,準備從成都市運往越西縣。鄭女士稱,9月5日,她在網上找了一家叫宏騰貨運的代理公司,通過其網站聯繫了該公司客服人員,告知對方有5噸重的貨物要運。經過多次電話聯繫後,鄭女士和客服協商的價格是2800元,其中還包含了貨物保價費用。
鄭女士在網上找的信息
“宏騰貨運只是一家信息代理公司,而承運貨物的又是另外一家物流公司。”鄭女士説,到了9月6日,物流公司的車將這批貨物拉走。“我們公司的第二批貨又要從外省發到成都,我就想繼續找他們承運,這時才説之前拉的貨體積太大了,必須加錢才能運。”鄭女士告訴紅星新聞,對方稱要按180元每立方價格收費,加上人工裝卸費用等,一共要收取7400元。
聽到對方的報價,鄭女士覺得遭到欺騙,認為這是中途加價的行為。“明明之前已經説好了的價格,怎麼能説變就變,且加價這麼多。”鄭女士説,從一開始,對方就沒有問過關於貨物體積的問題。“我是第一次辦這種大型貨物運輸,客服人員就只問了我是什麼設備,有多少噸,我説一共有5噸重,其中最重的有兩噸。”
“7400元的價格實在太高了,我諮詢了其他的物流公司,同樣的貨物從成都運到越西只要4000元左右。”鄭女士稱,她本來想着找其他公司來承運,但是對方稱如果來將這批貨拉走,還要支付此前工人裝卸及運費2800元,“我讓他們將貨物給我拉回到原點,他們也不同意,還讓我自己來卸貨。”
鄭女士説,9月6日,她多次通過電話與代理公司和物流公司人員協商,後來物流公司説最低要6000元,代理公司客服説承擔其中500元,總價格相當於少至5500元,“我認為價格還是高了,我説最多出4800元,他們當時沒有同意,而且在價格沒有談妥的情況下,他們説把貨給我拉到越西,如果貨到之後不付錢、取貨,放在倉庫裏面又要產生費用,到時的價格可能還不止7400元。”鄭女士稱,在未經她同意的情況下,貨物就從成都發車了。
代理公司:
貨物體積較大就應按體積收費,只有等貨物運到後再協商
運輸的貨物
9月7日上午,根據鄭女士提供的電話,紅星新聞聯繫上宏騰貨運代理服務部的客服人員,她否認“半路加價”。“她(鄭女士)給我打電話,説有一批貨要運到越西,有5噸設備,我們長期運設備,一般都是鐵坨坨之類的,體積都不大,於是給她報了這個價格(2800元)。”該客服人員稱,他們安排3個裝卸工去搬貨,“我當時沒在現場,物流公司的車拉回來的時候,工人才説貨物有40來立方米。”
該客服稱,對於貨運公司來説,如果貨物的體積比較大,就按照體積收費,如果重貨體積不大,就按重量收費。“她當時就只給我報了重量,我給她報的是按重量算的價格,如果按照40來立方來算,加上一些人工裝卸費用,報價就是7000多元,後來我們在電話中扯起來了,我就叫人專門去量了下,發現只有30來方,按照這個體積算,價格就少了一些。”
“我們派過去的車子有13米長,她的貨就佔了一半。”該客服人員稱,物流公司是配貨,鄭女士貨物體積佔得大了,其它貨物就拉得少了,“如果你提前給我説體積多大,我肯定按照體積報價,我也給她説,我們已經把貨給你搬了,就把貨給你運過來,就算不賺錢,你不要讓我們虧,但是她不同意5500元這個價格。”
“這麼大的體積,2800元運一趟肯定虧本,虧本生意哪個願意幹?我給她説了,如果你不運了,但你要把裝卸工及運到貨運部的錢付了,她也不願意。讓她自己來卸貨,她也不願意,要求我們第二天就要將貨運到越西,貨物都裝上車了,我們又不可能不運,現在貨已經在路上了,但是這個錢還沒有扯清楚。”
該客服表示,她所在的公司只是貨運信息代理,貨物是合作的物流公司來承運。“如果價格低了,物流公司虧本肯定不幹,到時候貨物運到後,如果她不來取,放在庫房中,產生費用是一定的。”該客服人員説,只有貨物運到越西縣之後,雙方再進行協商。
律師:
未得到貨主認可情況下,不能一方單獨加價運輸
9月7日下午,鄭女士告訴紅星新聞,她在7日下午接到了電話,對方表示稱可以按照4800元價格付錢取貨,但是她並沒有同意,“我一直就覺得不太合理。”目前,貨物還在運輸的途中,預計在9月7日晚抵達越西縣。
四川凡高律師事務所林小明律師表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既然平台與貨主就運費達成了一致意見,雙方就應該按照約定嚴格執行。如果承運方在見到貨物時,認為此前約定的價格過低,當時應該另行協商,而不應該在貨物已經裝運的情況下強行加價,這樣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此外,根據貨物運輸合同的規定,雙方對運費並不存在爭議,也就是承運方沒有留置權。這種情況,建議各方協商處理,可以參照合同法對運費約定不明的情況處理,按照相應貨物實際的市場運價進行處理。
四川謙亨律師事務所張天鴻律師分析認為,依據《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貨運代理公司與貨主之間屬於口頭形式的合同約定方式,在雙方達成定量運輸費用一致的情況下,貨運代理公司即有履行貨物運輸義務,將貨物從始發地安全運輸至約定的目的地。況且,本案中物流公司同樣以實際裝貨的方式履行了貨運代理公司運輸合同義務。即使認為應當按照立方價格收費,在未得到貨主認可的情況下,也不能一方單獨進行加價運輸,否則屬於違約行為。當然若貨運代理公司認為運輸合同履行確屬於顯失公平,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可以顯示公平要求撤銷合同,而不是單方加價或進行留置權的行使。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鄭女士供圖
編輯 包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