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防工作中的這些“不安全”

文 黃嘉慧 攝 貢俊祺

本月是第19個全國“安全生產月”,圍繞“消除事故隱患,築牢安全防線”這一活動主題,上海將着眼於加強疫情防控常態化條件下的應急管理、安全生產以及專項整治等,促進本市安全生產水平提升和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然而在許多工作環境中,依然有勞動者有着這樣或那樣的“不安全”:車間生產中發生工傷該如何定責?因工作之需購買的工作服應由誰支付?“無證上崗”的焊工就該被辭退嗎?本期勞權週刊將圍繞本報信訪室近期收到的有關安全生產的問題及案例,一一進行分析。

問題一

因生產事故發生工傷,如何獲賠?

老劉的妻子近日來電,講述了發生在其丈夫身上的一件事。夫妻倆來上海打工十多年,輾轉於各個工地,老劉做泥水工,她負責打下手,有時候幫忙一起砌砌磚。比較幸運的是,他們與一家工地勞務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因此工資、社保等待遇多年未曾落下過,夫妻二人也過得比較安穩。

然而,就在2019年底,當時,工地上正在進行高空作業,一個工友操作吊車將鋼筋運至六樓半的高度。誰曾想,戴着安全帽的老劉此時正巧站在下方,而一根鋼筋因為沒有放好位置,掉落下來。老劉當即被砸中,直接倒在了地上。聽到老劉出事的消息,妻子趕忙在工友的幫助下,將老劉送至醫院急診,並第一時間接受了治療。所幸的是,老劉戴着安全帽,避免了最危險的情況,但逃不過留院治療,建築公司和勞務公司第一時間就來看望了老劉,並且支付了相應的醫療費,緩解了他們的燃眉之急。

雖然有了醫療費,老劉暫時住在了醫院裏。但是一想到,老劉今後有可能都無法繼續工作,妻子不免愁了起來。她向多方打聽得知,可通過申請工傷認定,確定工傷級別後,獲得傷殘補助金。因此,她向公司提出了這一請求。公司對此表示,工傷認定他們是不會做的,但看在老劉夫妻二人跟着公司幹了多年的份上,會出一筆治療費來了斷此事。

老劉的妻子雖然不懂法,但她覺得公司的做法不對,“畢竟是在工地上發生的傷害事故,公司的話怎麼感覺像想就此不負責了呢?”為此,她致電本報信訪室,想問除了治療費外,老劉應當能獲得哪些賠付?

分析

因安全事故發生工傷職工享有多項待遇

工傷,又稱“工作傷害”、“職業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責任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工傷需要通過法律法規程序進行認定。按照老劉妻子所説,他們夫妻二人所在勞務公司幫他們繳過社保,因此可以認為兩人是參加工傷保險的。而對於己經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來説,在發生工傷後,不僅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及時、足額享受由工傷保險基金髮放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而且,老劉在治療期間,還可以享受其他待遇,其中就包括《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當然,要享受這些待遇 ,其先決條件是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工傷認定,如果超過期限,又沒有不可抗力這樣的理由,工傷認定就無法進行。相應待遇也就無法享受。如果用人單位不願申報工傷認定,老劉自己或家人也可以自行申報。

問題二

企業可否向離職勞動者索要服裝費?

2017年,陳先生與一家保安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為3年。到2020年1月期滿後,陳先生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在辦離職時,保安公司提出要陳先生交還保安服,並且支付400元的服裝摺損費。如果陳先生不交這筆錢,公司就不幫他辦退工。

説起這件保安服,陳先生就一肚子火,“入職的時候,公司就提出説要我花800塊錢買兩套保安服,説這是規定,不穿不能上班。而且每個人都是‘定製’的,所以一定要交錢。”他説,自己幹保安這麼多年,從來沒聽説過要自己交錢買服裝的,為此還和公司爭執過。最後公司表示會在離職的時候把這筆錢還給他,他這才作罷。沒想到,這才提了離職,公司又提出服裝摺損費的概念,“這不就是把我原來的800元減去了一半嘛!”陳先生顯得特別氣憤。

對此,保安公司方面表示,員工服是每一名保安的職業形象,“這個不是勞動保護用品,我們為員工提供的保安棍、帽子以及手電等,這是免費的。但是這個員工服每個人的尺寸不同,公司幫他們製作也是需要費用的。”而陳先生明顯對公司的這一説法不認同:“這套衣服我仔細看了下,基本就是MLXLXXL四個尺寸,沒有定製不定製的説法,現在公司把這套衣服收回去,只要洗一下就能給下一個同事了,有什麼損傷呢?再説了,為員工提供工作服,難道不是公司的義務嗎?”

分析

工作服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

員工工作服主要分為兩類:一類工作服是勞動保護用品,而另一類指的是儀容儀表服裝。先來討論第一種情況:勞動保護用品。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的權利,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所配備的防護裝備。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提供勞動保護用品是用人單位的義務,所以不得要求勞動者自行承擔勞動保護用品的費用。

第二類儀容儀表類工作服,主要是一些企業出於企業形象及崗位需求而要求員工在工作時間必須穿着工作服。但員工穿着工作服是為了更好地展現企業風采,有利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且員工穿着也是企業的規定。因此,此類工作服的費用也應當由企業承擔,不應由員工自行承擔。

其實,《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24條説的很明白,“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以上規定的,應按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勞部發〔1994〕118號)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能否參照執行勞部發〔1994〕118號文件中的有關規定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4〕256號)的規定,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勞動合同法》第84條還明確,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問題三

“無證上崗”的焊工應該被辭退嗎?

老高2018年入職某生產型企業,簽訂了1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三個月,崗位為焊工。

由於焊工崗位屬於准入類職業,需要持有焊工證(特種作業操作證)方能上崗。公司在老高入職第一天便要求他提供這一證明,而老高稱自己將該證遺忘在老家,未帶在身上。由於公司當時急需焊工,因此也沒有在意這一瑕疵,只是讓他在入職表下方寫下備註:應交驗證件但暫缺證件為焊工證,本人承諾在十五天內把暫缺證件資料補齊,否則所造成損失及後果均由本人承擔,公司有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一個月後,公司發出了辭退通知書,並表示由於多次催促,老高都未拿出他的焊工證。同時在工作中,他的工作質量較差,確實無法按要求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因此不符合焊工崗位的招聘錄用條件,遂解除與他的勞動關係。

老高不認可公司的解除,並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經辦監察員認為,根據《就業促進法》、《消防法》等規定,該公司所招聘的焊工崗位屬於准入類特殊工種,應當依法招用持相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老高在應聘時稱自己具有焊工相應資格證書,並承諾在入職十五天內提交材料供該物業公司查驗,但至今仍不能出示其自稱的資格證書。據此,可以表明老高不具有從事焊工崗位的職業資格,結合其平時工作情況,該公司在試用期內以其不符合招聘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無不當,因此也沒有支持他的請求。

分析

特殊工種應當“持證上崗”

我國對從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殊工種的勞動者,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也就是説,用人單位在招用從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殊工種的從業人員時,應當依法招用持相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也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若職業資格證書與用人單位招聘的崗位密切相關,如該崗位屬於就業准入崗位、需要持有準入類職業資格證書方能上崗,又如該崗位要求技術熟練程度較高、持有較高技能等級職業資格證書才能勝任等,此時職業資格證書持有情況就應當屬於“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在求職應聘時如實告知。因此,如果用人單位根據崗位等需要,在招聘時明確告知勞動者需要持有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勞動者應當如實告知其是否具備職業資格證書以及具體的等級水平,不能弄虛作假。

問題四

職業病與生產環境是否有關係?

張先生是一名企業車間生產線上的職工。因為是生產型企業,車間的噪音很大。他向自己的部門負責人提出想要更換工作崗位,原因是自己耳鳴,對工作、生活產生了很大的影響。他曾做過分貝測試,車間內機器發出的聲音分貝遠高於外界。因此在他看來,車間的噪音超標,造成他耳鳴,應當算作職業病。但經過專業部門的分貝測試發現,雖然車間內的噪音高於外界,但未到誘發職業病的程度。而張先生的耳鳴在他離職後有所緩解。

無獨有偶,本報也曾接待過兩起有關職業病的投訴。照明公司的檢測員何先生在為燈泡調光時,發生眼睛乾澀等情況。起先,經理以沒人頂替為由,拒絕了他的換班要求。但是隨着工作繁忙,他的眼睛不適症狀集中暴發,經醫生診斷為視疲勞導致的乾眼症,而此時,經過測試,他兩眼的視力僅為0.15,較入職前1.0的視力相差許多。

而在材料研究所精細氧化物陶瓷開發部工作的江雲龍,因為工作時雙手必須直接接觸陶瓷粉末,而他本身又是過敏體質。在工作了兩年後,他的右手出現異常,呈黑紫色,與左手形成一雙“黑白手”。為了看病,他連續去了3家醫院治療,皮膚改善並不明顯,他也曾聽人建議,動過去進行職業病鑑定的念頭,但專家的一席話讓他覺得職業病鑑定之路非常難走。按照專家的説法:“職業病通常都具有羣體性,一般來説粉塵對應的是塵肺,皮膚問題至今還沒遇到過。”而且他的病症在職業病目錄中也沒有明確,因此,要劃入職業病行列並不容易。

分析

工作環境也是安全生產的一部分

很多人都認為職業病與安全生產沒有關係,但事實上,職業病的養成與工作環境並無關係,而工作環境則與勞動保護息息相關。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其中勞動保護是指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所從事的勞動必須提供的生產、工作條件和勞功安全衞生保護措施,即用人單位保證勞動者完成勞動任務和勞動過程中安全健康保護的基本要求,包括勞動場所和設備、勞動安全衞生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等。

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供勞動條件,致使勞動安全、勞動衞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的身體健康,並得到國家勞動部門、衞生部門的確認,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單位的基本責任和義務,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也是對勞動者基本利益的維護。

而職業病指的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在職業病呈現的特點中,隱匿性、遲發性的特點導致這一病症與工作環境息息相關。例如職工在有毒化學物質、粉塵氣霧或是異常氣象條件工作,就有可能發生職業病。不難發現,若是在需要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特殊行業的用人單位內,職業病與勞動保護就掛起鈎來。

同時,國家安監總局《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第二條也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現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職業病危害嚴重超標,不及時整改,仍組織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的,納入聯合懲戒對象。

因此,相關行業的用人單位在安全生產的同時,還應當切實履行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責任,及時安排所在崗位上的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早發現早治療,以推動工作環境從“安全”向“健康”進步。

謹防工作中的這些“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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