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袁某等16人惡勢力犯罪團伙一案,並當庭作出宣判。
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袁某、趙某林、賈某等被告人屬於惡勢力犯罪團伙。對被告人袁某以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串通投標罪3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八萬元;對被告人趙某林、李某生、安某強、韓某昌、韓某軍、唐某龍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至一年三個月不等,對趙某林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對被告人賈某以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2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對被告人張某永以尋釁滋事罪,串通投標罪2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對被告人更登某措以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2項罪名及前罪犯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對被告人李某林以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被告人姚某軍、李某晟、周某君、楊某芳、李某虹以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至一年不等,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均已繳納);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告人袁某的2套房屋及車輛依法沒收,上繳國庫;繼續依法追繳該惡勢力犯罪團伙的犯罪所得。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袁某系青海某建築裝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至2017年在其公司承攬建築工程期間,為泄私憤、挾嫌報復,指使、僱傭被告人趙某林、賈某、張某永、李某生等人多次採用持械毆打、限制人身自由、“站樁”造勢等暴力、威脅手段實施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形成惡勢力犯罪團伙,對向其討要勞動報酬的農民工或與其產生勞動糾紛的相關人員進行人身侵害,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破壞了建築施工領域及人員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2015 年 11月,被告人李某林通過劉某找到被告人袁某,二人商議,在取得某項目工程後,被告人袁某給李某林相應“好處費”,被告人袁某承攬該工程。被告人袁某在被告人姚某軍的幫助下找到六家競標公司並製作好標書等材料。2015 年 11月30 日,被告人袁某召集被告人李某晟、張某永、周某君、楊某芳、李某虹分別作為六家公司委託代理人,共同參與某項目的圍標,並最終中標。中標後被告人袁某向被告人李某林支付“好處費” 120萬元,並向劉某銀行卡內轉賬人民幣15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袁某、趙某林為泄私憤夥同本案相關人員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且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袁某、賈某、更登某措糾集、夥同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賈某、張某永、李某生、更登某措、安某強、韓某昌、韓某軍、唐某龍夥同他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袁某、張某永、李某林、姚某軍、李某晟、周某君、楊某芳、李某虹糾集、夥同他人串通投標,損害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串通投標罪。法院認為,公訴機關對袁某等16人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庭審中,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圍繞指控事實開展舉證、質證、辯論,並對案件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充分發表意見,16名被告人分別作了最後陳述。為確保疫情期間庭審順利進行,城東法院按疫情防控要求給全體被告人做好防護措施,旁聽人員全部佩戴口罩、間隔就坐。
城東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城東法院在堅決打贏疫情防控戰的同時,將按時高效完成“六清行動”各項目標,完善和建立長效常治機制,持續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向縱深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