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集團原總經理劉自力受賄案一審宣判

茅台集團原總經理劉自力受賄案一審宣判

  記者24日從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原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劉自力受賄案,對被告人劉自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受賄所得財物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劉自力利用擔任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之便,在獲得茅台酒經營權、批准購酒指標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妻子、女兒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854.7762萬元,其中人民幣1772.1501萬元、美元10萬元、英鎊2.3萬元。

茅台集團原總經理劉自力受賄案一審宣判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自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獲取茅台酒經營權、批准購酒指標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854.7762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劉自力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線索的大部分犯罪事實,當庭認罪悔罪,系坦白。案發後,積極協助辦案機關退繳部分贓款,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應予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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