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刊憲公佈,限制受調查的人離港

據香港特區政府6日晚發佈的新聞公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於今日(7月6日)刊憲公佈,並將於7月7日生效。

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刊憲公佈,限制受調查的人離港
資料圖 新華社供圖

公報表示,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今日首次召開的國安委會議上,會同國安委行使《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所授予的權力,為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制定使用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措施的相關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包括為相關人員採取該特定措施以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時的細則,及為確保有效執行措施所需的相關罪行和罰則,以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

《實施細則》具有法律效力,包括以下七條:1.為蒐證而搜查有關地方;2.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3.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4.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5.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6.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7.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

香港政府發言人指出,上述為相關人員行使各項規定措施所訂定的《實施細則》,清晰並詳細地列明執行各項措施的程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況和審批的條件等,其目的是確保相關人員在執行《國安法》時,所行使《國安法》第四十三條的權力和採取的措施,既能達到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目的,也能同時符合《國安法》總則下對尊重和保障人權以及依法保護各項權利和自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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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一哥説港區國安法的震懾力已顯現

7月5日,香港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在接受總枱記者專訪時表示,國安法的實施為警隊打擊分裂國家等罪行的執法提供了法律依據,極大增強了警隊維護國家安全的信心。有充分證據表明,港區國安法實施後已有很大的震懾力,一些亂港分子開始退縮。“香港警隊堅決支持國安法,對未來充滿信心!”

葉劉淑儀:國安法有震懾力,他們也很怕坐牢

葉劉淑儀對北京日報客户端表示,自己也關注到了一些“港獨”分子和極端人士的種種表現。她認為,從“亂港四人幫”之一李柱銘的公開表態來看,看起來他本人是已經後悔了;至於陳方安生,葉劉淑儀認為或許是真的“金盆洗手”,“因為她的年紀也不輕了,我想她也是很怕坐牢的。”

而對於黃之鋒和黎智英,葉劉淑儀認為還需要時間再觀察。“他們現在有案在身,是不可以離港的。但是目前檢控他們的罪名都是比較輕微的,還沒有根據香港國安法來檢控他們。”葉劉淑儀説,眼下還不能預測他們下一步會做什麼,需要再觀察。“還要時間觀察香港國安法怎麼落實。黃之鋒、黎智英接下來的行為,也是我們要觀察的。”葉劉淑儀認為,未來落實香港國安法,也還是要看法官的專業能力,以及要有充分的證據才能定罪。

來源:綜合 人民日報-海外版 央視新聞 北京日報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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