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晚間,千呼萬喚的研究報告自律規範修訂稿終於發佈。
目前《發佈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範》、《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稿已經中證協審議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現予以發佈,自2020年6月21日起實施。2014年6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對證券分析師和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日常管理的通知》也宣告同時廢止。
這兩份自律規則最早在2012年推出,時隔8年如今完成首次修訂。中證協表示,此次修訂旨在適應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發展需要,加強研究報告質量控制和投資者保護,做好證券分析師聲譽風險管理,提升證券分析師職業道德水準,促進證券研究業務健康發展。
券商中國記者對比發現,此次修訂不僅進一步從撰寫、合規等方面,對研報質量管控進行了強化,同時也針對近年來興起的自媒體研報、外部專家邀請等新型投研服務,進行了明文規範。
除此之外,修訂後的規範還強調,要強化分析師職業道德建設、規範研究報告轉載等,並將新三板掛牌公司、境外上市公司等研究報告納入適用範圍。
1看點1:全面強化程序審查
不得使用低俗、煽動性詞語,建立審查清單,配備專職審查。
其中在審查程序方面,修訂稿強調:要建立擬發佈的證券研究報告市場影響評估機制,建立清晰的審查清單和工作底稿,通過合理的流程安排避免審查工作流於形式,確保審查意見得到回應和有效落實。
在人員職責方面,修訂稿要求: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業務規模配備充足的質量控制和合規審查人員,進行專職合規審查(分析師數量少於10人的可以由署名證券分析師之外的證券分析師進行質量審核),並提高審核人員層級。
對於質量控制方面,修訂稿則明確:研報中不得有“低俗”、“煽動性”詞語,對引用信息和數據來源進行核實,審慎使用,同時要求研報重點圍繞宏觀經濟形勢、資本市場走勢、行業發展、上市公司投資價值等進行深入分析。
2看點2:細化分析師言論規範
賬號備案,聊天羣抽查,公開發言審批報備,傳遞正能量。
本次修訂特別提到,要對證券分析師服務客户的方式、內容、渠道進行統一規範管理。
例如,要求建立分析師向客户發佈信息和言論的事前報備程序,擬發佈的主要內容應當經相關負責人籤批同意,並報合規部門備案;提供研究報告後續解讀服務應是對既往已發佈報告的解讀,不涉及新的分析意見;分析師不得私自以公司名義、冠以公司職務或者其他容易引發身份誤導的方式對外公開發表言論等。
隨着微信公眾號等自媒體平台的發展壯大,分析師以新媒體提供服務已成為業內通用手段,此次修訂稿也將以互聯網工具提供的研報服務,補充納入到規範範圍內。
修訂稿中提到,分析師應向公司備案其使用的與提供證券研究報告服務有關的聊天羣、自媒體賬號、雲共享平台賬號等,並報備與業務有關的使用記錄和發佈內容;對其他方式服務客户的,應當做好客户服務記錄,並及時存檔檢查。
同時,證券公司也要定期安排合規審核人員進入證券分析師開展客户服務的聊天羣,關注其自媒體平台和雲共享平台等方式,對其發佈的內容進行抽查。
修訂稿還強調,證券公司首席經濟學家、分析師應充分發揮在行業形成的重要影響力,聚焦經濟金融形勢、資本市場和行業發展等研究,客觀、專業、審慎發表研究觀點,在引導市場預期、傳遞正能量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3看點3:強化職業道德建設
不得進行利益輸送,評選結果不納入薪酬激勵,內部支持注意風險隔離。
一直以來,為爭取更多分倉佣金和評獎選票,部分分析師逐漸走上“服務重於研究”的道路,關於利益輸送問題的討論隨之而來,在業內遭遇頗多詬病。
針對這一現象,修訂稿明確規定,不得向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輸送不正當利益,包括提供禮金、禮品、旅遊、紅包、娛樂健身等(依法合理營銷不適用)。
而針對評獎薪酬導向的問題,修訂稿則規定,外部評選結果僅作為對分析師個人社會評價的參考,不得作為證券分析師薪酬激勵的依據,但合規情況可納入考核激勵標準,且研究銷售人員不得參與對分析師等研究人員的考核。
如今不少券商研究所提出要在提供賣方服務的同時,進一步提供內部支持。為此,修訂稿中規定,經營機構因業務需要,安排證券分析師為本公司提供內部研究支持服務的,應針對保密側業務、公開側業務的不同性質,根據是否可能存在潛在的利益衝突,制訂相應的管理措施。
4看點4:規範調研、外請專家等活動
區分獨立調研和客户服務調研,核實外請專家身份,避免信批風險。
“除了研報和路演,我們也希望研究所能提供更多與企業面對面交流的服務。”有公募基金經理告訴券商中國記者,傳統的賣方研究服務某種程度上已經不足以滿足客户需要,不少買方更看中實地調研交流的機會。
因此,近年來券商研究所推出了更多的聯合調研、外請專家電話會等客户服務,隨之而來的合規問題也引起了監管部門的重視。
例如,修訂稿規定,經營機構應當建立保密制度,分別針對非客户服務性質的獨立調研和帶有客户服務性質的聯合調研製定相應規範。對於非客户服務性質的上市公司調研,其調研紀要僅供內部存檔或撰寫研究報告使用,不得對外發布或提供給客户。
“外部專家是指在某一領域具備一定的知識或信息、非經營機構僱用的人員,不包括上市公司負責信息披露的人員。”修訂稿中明確,經營機構邀請外部專家參與證券投資諮詢服務以外諮詢服務,應當核實專家身份並準確告知投資者。
對於外請專家而言,需要近兩年沒有監管處罰記錄;若身為上市公司人員,須經過信披負責人書面同意,同意的書面記錄應保存五年;若系通過第三方邀請,則應簽訂專門的邀請協議,載明要求第三方核實專家身份的責任。
修訂稿還特別就外請專家的費用列支等細節進行了規範,要求外請專家應當維持在適度、合理水平,相關服務的費用應當單獨列支;對相關諮詢服務的內容歸檔留存;且不得通過外包或與第三方簽署業務收入分成協議等類似形式,安排沒有資質的機構或個人為客户提供諮詢服務。
5看點5:規範研報發佈轉載
媒體不得實質修改,發佈平台由公司指定,擴大適用研報範圍。
針對研報在發佈、轉載、擴散過程中可能造成的失實、不準確等情況,修訂稿特別規定:研報的發佈平台應由公司指定,且必須是以公司名義註冊或擁有;媒體在轉載研報或評論意見時,應註明發佈人和發佈日期,且不得自行對標題或者內容作實質性修改。
於此同時,修訂稿還明確,經營機構宏觀、產業、新三板掛牌企業、CDR/港股/境外上市公司的研報,同樣適用於現有的發佈證券研究報告要求,應遵照執業規範執行。
中證協最後還強調,經營機構積極落實兩自律規則相關要求,認真做好證券研究工作,不斷提高研究報告質量,更好服務投資者和資本市場。“各位首席經濟學家、證券分析師要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充分發揮在行業形成的重要影響力,聚焦經濟金融形勢、資本市場和行業發展等研究,在引導市場預期、傳遞正能量方面發揮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