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萬虧剩1.99萬!投資者怒告私募機構,法院這樣判…涉事私募已被撤銷管理人登記,曾押中不少牛股

上百萬投資金額短短几年時間虧損98%,投資者將私募機構告了。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份民事判決書,投資者李某花100萬元購買北京乾元泰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稱“乾元泰和”)旗下一款私募產品,但最終贖回的金額只有1.99萬元。

最終,法院判決乾元泰和賠償李某投資本金損失306560元;駁回李某其他訴訟請求。

來看看怎麼回事。

100萬虧剩1.99萬!投資者怒告私募機構,法院這樣判…涉事私募已被撤銷管理人登記,曾押中不少牛股

六年虧了98%

2月3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一份民事判決書,揭露了某投資者鉅虧的故事。

據悉,2015年12月,李某與基金管理人乾元泰和及基金託管人華泰證券簽訂《乾元泰和複利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2015年12月15日,李某支付基金認購款100萬元。2021年12月8日,李某申請贖回全部基金份額,於2021年12月14日收到全部基金贖回款1.99萬元,虧損幅度達98%。

李某認為,乾元泰和存在如下違約情形:1、《基金合同》中缺少資金募集階段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風險評估等內容,乾元泰和未盡到投資者適當性提示義務,未對李某進行問卷調查,未確認李某是否屬於合格投資者,未及時向李某披露定期報告及基金淨值信息;2、涉案基金並非首次募集,但乾元泰和向李某推薦基金時稱系首次募集,且未將基金此前的業績情況向李某披露,乾元泰和在基金募集過程中存在擅自挪用基金、超越合同約定的止損線進行投資等情況,致使李某損失。華泰證券作為託管人,在明知案涉基金並非首次募集的情況下,向乾元泰和提供基金賬户,未盡到託管人義務,與乾元泰和構成共同募集人,應對李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乾元泰和對此辯稱,自複利1號基金成立至2021年9月27日期間,乾元泰和每週定期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淨值信息。依據合同約定,基金贖回開放日為每自然月的15日,申購與贖回開放時間為當天9點至15點,自複利1號基金成立至2021年9月27日(2021年9月24日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0.3277元)期間,乾元泰和每一週都會向複利1號投資人通過短信方式披露基金淨值信息。此後因公司實際控制人劉宗智病故,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未能繼續按照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淨值信息。

乾元泰和認為,公司僅應承擔未及時進行基金淨值披露,導致李某未能及時申請贖回的違約責任,而因市場風險導致的投資損失與乾元泰和的違約行為不存在因果關係,應當由李某自行承擔。

據悉,李某自2015年12月認購基金起至2021年9月27日期間,有多次贖回機會,但其一直沒有申請贖回及時止損,直至2021年12月基金清盤時才申請贖回。乾元泰和認為,這表示其願意接受投資的市場風險,因市場風險導致的投資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基金份額淨值在0.3277元至0.02114元期間(對應金額30.66萬元),屬於因乾元泰和未及時進行基金淨值披露導致李某未能及時申請贖回所造成的投資損失,乾元泰和對此應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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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賠償30.7萬元

經過審理後,法院認為,乾元泰和作為基金管理人,未依協議約定對基金淨值在0.3277元至0.02114元期間向李某進行及時披露,導致李某損失30.66萬元,乾元泰和對此確認並同意進行賠償,法院對此予以支持。

《基金合同》對於投資風險、合格投資者在重要提示、認購(申購)風險申明書做了約定,李某均簽字確認,故乾元泰和已瞭解李某的風險承受能力並向李某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其作為金融產品發行人已盡適當性義務。對於李某依據《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規定,以乾元泰和未對其進行問卷調查,認為其未盡到適當性義務的意見,法院認為,該辦法於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案涉《基金合同》簽訂於2015年12月11日,即合同簽訂時該辦法尚未施行,故乾元泰和未進行問卷調查的行為並未違反當時的法律規定,對於李某的該項意見,法院不予採信。

李某提出涉案基金並非首次募集,但乾元泰和向李某推薦基金時稱系首次募集的意見,法院認為《基金合同》對於基金認購及申購流程均進行了約定,李某購買基金時,基金已經成立,其購買屬於申購,李某亦未提供證據證明乾元泰和向其宣稱首次募集,法院對此不予採信。李某提出乾元泰和存在超越合同約定止損線進行投資,但《基金合同》並未約定止損線,法院對此不予採信。李某提出乾元泰和在募集過程中存在擅自挪用基金的情形,但華泰證券提供的託管賬户流水顯示無上述情形,李某亦未提供其他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對於李某的該項意見不予採信。

法院認為,乾元泰和並不存在除未及時披露基金淨值之外的違約行為,李某在基金開放期內未對基金進行贖回所致除30.66萬元之外的投資本金損失及利息損失應由李某自行承擔。李某以華泰證券構成違約,要求其與乾元泰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其並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法院對此亦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乾元泰和賠償李某投資本金損失306560元;駁回李某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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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私募已被撤銷管理人登記

今年1月,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擬對乾元泰和紀律處分事先告知書,經查,乾元泰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已故,其餘高管均已離職;無在職人員,無實際辦公場地,不具備開展業務所需的基本設施和條件。中基協擬取消其會員資格,撤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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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協官網顯示,乾元泰和成立於2014年5月,在中基協官網登記的12只產品中,目前有9只已清算。

其中,李某購買的私募產品複利1號成立於2015年4月,管理規模區間為0~5億元。其月報、季報和年報均有多條未披露信息,在2021年第三季度的規模低於500萬元。

目前這隻產品仍未清盤,運作狀態為正在運作。乾元泰和表示,因有一名投資人在國外,始終無法與其取得聯繫,故複利1號至今仍有一名投資人未贖回。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託管機構華泰證券的要求,處於存續期內的基金只有在所有投資者全部贖回的情況下才能清算,因此複利1號基金至今仍未清算。從業績來看,這隻產品成立以來虧損了42.4%。

複利1號從成立以後,於2015年重倉科泰電源,位列該股前十大流通股東中,直至2016年中報從前十大流通股東中退出。其間,科泰電源股價區間漲幅達18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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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東方財富網數據顯示,複利1號還重倉了億緯鋰能、美達股份、恆鋒信息、熱景生物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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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王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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