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錦秋
上交所近日轉發了《科創板股票公開發行自律委員會促進證券公司優化科創板股票發行承銷工作行業倡導建議》的通知。其中有條建議是發行人股東將首發前股份託管於保薦機構,筆者認為,這或是破解違規減持問題的一個新鑰匙。
科創板與主板等一樣,也發生了董監高等違規減持問題。比如睿創微納董秘趙芳彥、監事會主席陳文祥交給家屬管理的證券賬號,均在9月29日進行了減持,但此時距離睿創微納預約10月28日披露三季報的時間已不足30日,違反了窗口期規定。公告稱,減持系兩位高管家屬在高管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的誤操作,為此趙芳彥申請辭去董秘職務,陳文祥申請辭去監事會主席及監事職務、此舉還將導致公司監事會人數不足三人情況發生。9月30日上交所向睿創微納下發關於督促公司加強董監高合規培訓、持股管理的監管工作函。
董監高不可能天天盯着股市買賣股票,或只能交給家屬打理,而家屬對減持法規並不瞭解,很容易觸碰紅線。另外,涉及董監高減持的法律規則比較多,既包括2017年的減持新規,也包括《上市公司董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等文件,科創板還有一些自成體系的規則文件,即便是董監高本人,也未必全面瞭解,很多誤減持都是因為沒有全面瞭解相關規則所導致,可謂防不勝防。
專業人幹專業事,若要讓上市公司董監高心無旁騖搞好經營管理,就要讓其把持股交易合規管理工作交給專業人士,否則董監高即便再怎麼培訓,其股票操作也難確保萬無一失,普通人擱誰也記不住那麼多法規條條框框。
去年《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實施辦法》第24條規定,發行人股東持有的首發前股份,可以在發行人上市前託管在保薦機構……;是否“託管”比較隨意、屬於自願行為。而此次《建議》明確,鼓勵原則上將首發前股份全部託管在保薦機構,並由保薦機構對發行人股東減持首發前股份的交易委託進行監督管理,促進對股票減持的集中管理,發揮保薦機構的組織市場能力;此條文將“託管”上升為自律規範、原則上應參照執行。
顯然,首發前股份託管在保薦機構,由其監督減持交易,可有效防止違規減持情況發生,筆者建議這個做法應該推廣到整個A股市場,並上升到法律規則層面來強制要求;同時可規定,一旦首發前股份發生違規減持,保薦機構與相關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既包括行政責任,也包括潛在的民事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比例由保薦機構與相關股東協商解決。連帶責任機制可進一步確保減持的合規性。
解決違規減持問題,中證登直接鎖定不宜減持的股票是最好的解決辦法,不過有些股票減持是否合規需要視乎窗口期而定、需看上市公司發佈財報等具體時間,而這具有相當不確定性,中證登難以實行鎖定操作。保薦機構承擔了公司上市後的持續督導職責,指導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合法合規操作是其應盡義務,保薦機構也完全有能力因時因地來判斷股東減持是否違規,由其承擔股票減持的集中管理,可謂順理成章。當然,目前持續督導期只有三四年,建議改革為實行終身保薦制度。
再進一步,對於股東因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借殼上市獲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筆者建議也應由上市公司聘請的獨立財務顧問來託管、或者由股東自行申請由證券公司託管,由其指導減持合規操作,獨立財務顧問等同樣應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