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月 13 日,*ST 輝豐(002496,SZ)公告稱,預計 2021 年一季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虧損 1000 萬元~2000 萬元,比上年同期增長 73.53%~86.76%,主要系母公司原藥合成產品大部分復產,收入增加所致。
同時,*ST 輝豐於近日接受鹽城市應急管理局組織的專家組對年產 1000 噸氟環唑原藥、年產 5000 噸草銨膦原藥生產線技改項目的試生產方案等進行復核,認為試生產(使用)方案可行,滿足試生產要求,試生產(使用)期一年。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此前 *ST 輝豐陷入 " 賣子 " 風波,其中爭議最大的就是上述 " 年產 5000 噸草銨膦原藥生產線技改項目 "。如今法院尚未作出正式判決,該項目進入試生產的前景難以預測。
4 月 14 日上午,記者致電 *ST 輝豐,試圖瞭解法院判決結果,但一直無人接聽。
部分產品生產線已於去年復產
2019 年 4 月 18 日起,因 *ST 輝豐所在園區集中供熱公司鹽城市凌雲海熱電有限公司對其蒸汽管網全線進行安全監測、檢修,公司對原藥合成車間進行臨時停產,此後整個 2019 年都未恢復生產。
根據 *ST 輝豐 2020 年三季報披露,2020 年 3 月 3 日,公司收到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的《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江蘇輝豐生物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產品復產事項的批覆》:原則同意公司部分產品恢復生產,具體產品為:年產 3000 噸咪鮮胺項目、年產 500 噸咪鮮胺銅鹽、年產 500 噸咪鮮胺錳鹽、年產 1000 噸二噻農原藥項目、年產 1000 噸抗倒酯項目、年產 1000 噸聯苯菊酯項目、年產 900 噸烯酰嗎啉項目及相關配套設施。公司於 2020 年 3 月 5 日起逐步投料生產。
2020 年 5 月 29 日,*ST 輝豐收到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的《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江蘇輝豐生物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復產事項的批覆》:原則同意年產 1000 噸二噻農原藥項目(一期)、年產 500 噸甲羧除草醚項目及相關配套設施恢復生產。年產 5000 噸辛酰溴苯腈項目取得試生產手續後,按相關職能部門要求組織試生產。公司於 2020 年 6 月 5 日起逐步投料生產。
對此,*ST 輝豐稱,以上擬復產產品與已復產產品 2017 年實現的收入合計佔當年母公司自產產品收入的 80.71%,毛利率佔母公司自產產品當年毛利率的 70.7%。公司將按照相關規定要求進一步整改、提升,爭取儘快實現全面復產,並積極推動部分子公司的復產工作。
2 月 26 日,*ST 輝豐發佈業績快報,2020 年度公司實現營業收入 16.45 億元,同比上升 34.1%,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 4157.71 萬元,同比上升 108.25%。
對於業績增長原因,*ST 輝豐解釋稱,主要系公司產品逐步復產,營業收入增加,停產費用減少;安全、環保整改提升逐步完成,支出減少;資產減值減少以及公司出售參股公司部分股權收益增加所致。試產項目歸屬仍待法院判決
2019 年 *ST 輝豐鉅虧 5.04 億元后,於 2020 年 4 月 " 披星戴帽 "。
2020 年 10 月底,*ST 輝豐發佈公告稱,將持有的江蘇科利農農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利農)51% 的股權及上海迪拜植保有限公司 1% 股權轉讓給安道麥 A(000553,SZ)。其中,*ST 輝豐將位於大豐的可轉債募投項目 " 年產 5000 噸草銨膦原藥生產線技改項目 " 置入科利農,打包出售。
然而,*ST 輝豐持股 51% 的子公司石家莊瑞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凱化工)卻向深交所投訴稱,上述項目是由瑞凱化工投資建設的,該項目出售未經過瑞凱化工同意,存在資產權屬不清晰、資產過户或者轉移存在法律障礙等問題。
對此,深交所連發 2 封關注函要求 *ST 輝豐説明。
而 *ST 輝豐堅稱該項目資產權屬為母公司所有,且 2015 年 4 月 9 日,鹽城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向公司出具了《企業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明確公司申請備案的年產 5000 噸草銨膦項目符合要求,准予備案,總投資額為 6.86 億元。
同時,2020 年 12 月 15 日,*ST 輝豐向瑞凱化工、河北佰事達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佰事達)及其實控人郭俊輝起訴,稱 " 被告違背自己的承諾,刻意違約的行為嚴重破壞了商業交易的安全,也給自身帶來重大的法律風險,同時合同履行期的拉長必然導致原告的利益受損 "。
不過,目前該案尚未開庭。2020 年 12 月 22 日,*ST 輝豐收到《應訴通知書》((2020)冀 0123 民初 3662 號),稱原告佰事達以公司明知 " 年產 5000 噸草銨膦裝置項目 " 產權歸屬瑞凱化工的情況下,擅自轉讓瑞凱化工的資產給安道麥 A,嚴重侵害原告(作為瑞凱化工小股東)的利益。
從此,*ST 輝豐與佰事達一方展開訴訟與反訴訟 " 大戰 "。
最新訴訟公告顯示,3 月 16 日,*ST 輝豐收到案號為 "(2021)冀 0123 民初 864 號 " 的《應訴通知書》《民事訴訟狀》等,原告佰事達將瑞凱化工的審計機構一併列入被告。
佰事達稱,*ST 輝豐為了達到佔有 " 年產 5000 噸草銨膦裝置項目 " 的目的,與瑞凱化工的財務審計機構相互串通,在審計報告中將瑞凱化工支付的 " 項目投資建設款 " 記載為 " 應收關聯方款項 ",對外蒙騙 *ST 輝豐的投資人,對內作為壓制瑞凱化工及其小股東佰事達,侵佔該項目的藉口。
而瑞凱化工的審計機構明知該項目產權歸瑞凱化工,瑞凱化工付給 *ST 輝豐的是 " 項目投資建設款 ",不是借款,卻故意在 2015 年~2019 年的《審計報告》中將其記載為 " 應收關聯方款項 ",協助 *ST 輝豐實施侵佔項目的行為,應屬共同侵權人。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