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河子公司銀河期貨收警示函 人員任職未及時備案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16日訊 昨日,證監會網站公佈了關於對銀河期貨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監管措施〔2022〕7號)。 

  決定書顯示,銀河期貨有限公司(簡稱“銀河期貨”)於2022年3月23日作出哈爾濱營業部負責人任職決定,於2022年4月12日向黑龍江證監局備案。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二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依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黑龍江證監局決定對該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中國銀河(601881.SH)2021年年度報告顯示,銀河期貨為中國銀河子公司,持股比例為100%。 

中國銀河子公司銀河期貨收警示函 人員任職未及時備案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期貨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第二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期貨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以下簡稱經理層人員),財務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人員。 

  期貨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管理參照本辦法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規定執行。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由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備案。 

  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由期貨公司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備案,並抄報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期貨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改正,並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一)任用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符合任職條件; 

  (二)未按規定備案或報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免情況; 

  (三)法人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存在重大隱患; 

  (四)未按規定報告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分工調整的情況; 

  (五)未按規定報告相關人員代為履行職責的情況; 

  (六)未按規定備案或報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在本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情況; 

  (七)未按規定對離任人員進行離任審計; 

  (八)違反規定授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人員實際行使相關職權;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銀河期貨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監管措施〔2022〕7號) 

  銀河期貨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於2022年3月23日作出哈爾濱營業部負責人任職決定,於2022年4月12日向我局備案。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二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依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黑龍江證監局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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