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保險公司四季度償付能力上報進行時,監管嚴令按規定報送

由 合永順 發佈於 財經

記者從一保險公司獲悉,近日,銀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部向各保險公司下發關於報送2020年第四季度償付能力報告和風險綜合評級數據的通知。通知稱,各保險公司應高度重視數據報送工作,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完善內控機制,確保報送數據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完整性。

對於未按要求報送數據或報送數據不真實、不客觀的公司,銀保監會將嚴格依據相關規則扣減風險綜合評級得分;情節嚴重的,依法依歸嚴肅處理。

有保險行業分析師指出,在行業增資明顯減少的背景下,險企普遍通過發債來提升償付能力指標。2020年險企發債頻次和規模遠超去年,年內至少有20家獲批發行資本補充債券,尤其在第四季度險企密集發債“補血”。在這位分析師看來,能否順利發債則主要取決於監管對於險企自身實力與發展情況的考察結論。從2020已成功發債的險企來看,多數公司償付能力充足,僅有少部分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較為吃緊。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保險行業監管保持高壓態勢,而2021年保險業監管也將持續加強。

險企償付能力監管不斷強化

過去一年,針對保險企業償付能力的監管不斷加強。記者注意到,為更好地防範化解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2020年7月銀保監會發布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其中修訂重點就包括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將償付能力監管指標擴展為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風險綜合評級三個有機聯繫的指標。

意見稿明確,償付能力達標的保險公司需要同時符合以下三項監管要求: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項要求的,為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

對於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銀保監會應當根據保險公司的風險成因和風險程度,依法採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並將監管措施分為必須採取的措施和根據其風險成因選擇採取的措施,以進一步強化償付能力監管的剛性約束。必須採取的措施包括:監管談話;要求保險公司提交預防償付能力充足率惡化或完善風險管理的計劃;限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東分紅。選擇採取的措施包括:責令增加資本金;責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業務;責令調整業務結構,限制業務和資產增長速度、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商業性廣告;責令調整資產結構,限制投資形式或比例等。

在償付能力信息透明度方面,意見稿規定,中國銀保監會應當定期披露保險業償付能力總體狀況和償付能力監管工作情況;保險公司應當每季度披露償付能力季度報告摘要,並在日常經營有關環節,向保險消費者、股東等披露和説明其償付能力信息。對於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60%或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20%的保險公司,將被列為重點核查對象。

就在2020年8月份,監管通報曾公開點名了9家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信息披露存在問題。據銀保監會關於2020年上半年償付能力信息公開披露監管規則執行情況的通報,上述9家分別存在披露不及時(中法人壽)、披露內容不完整(久隆保險、誠泰保險、現代財險)、披露數據差錯的問題(國聯人壽、亞太保險、鼎和保險、信利保險)。

據悉,銀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部已要求上述險企進行整改,並再次明確,監管部門將繼續加強對償付能力信息定期披露情況的監督,公開通報實施情況。對問題嚴重或被多次通報的公司,將依法予以處罰。

險企密集發債“補血”

截至目前,銀保監會已公示了2020年前三個季度的保險業償付能力數據。數據顯示,2020年第三季度末,納入審議的178家保險公司平均綜合、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分別為242.5%、230.5%。人身險公司、財產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的平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分別為236.5%、267.6%和321.6%。另外,有98家保險公司風險綜合評級被評為A類,73家保險公司被評為B類,5家保險公司被評為C類,1家保險公司被評為D類。

記者梳理發現,2020年三季度末,超過六成險企償付能力充足率較二季度末出現不同程度的下滑,其中有16家保險公司綜合償付能力指標低於150%。

有分析指出,為提升償付能力指標,獲得更大業務拓展空間,2020年至少20家險企獲批發債,尤其進入2020年第四季度,險企發債“補血”提速, 僅10月就有4家險企發債。

業內分析認為,能否順利發債主要取決於監管對於險企自身實力與發展情況的考察結論。從2020已成功發債的險企來看,多數公司償付能力充足,僅有少部分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較為吃緊。

針對保險公司如何守住自己的償付能力紅線這一問題,保險行業分析師強調,保險業發展的底層邏輯已經生變,除通過發債暫時緩解償付能力壓力之外,通過改變粗放發展模式,去理財化,提升價值型業務佔比,釋放資本溢額,提升償付能力,成為險企的必然選擇。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保險行業監管保持高壓態勢。據第三方不完全統計,截至2020年12月31日(從2020年1號罰單開始,以掛網日期為準),監管部門共對934家保險機構開出罰單,合計罰款2.01億元,同比增長18.23%,罰單數及罰金均出現增長。

從細分領域來看,2020年,財險業合計被罰1.08億元,佔比53.73%,遠高於其他領域;人身險業合計被罰5101萬元,佔比25.37%;中介機構合計被罰3403萬元,佔比16.91%。

有券商分析稱,在經濟增速放緩,去槓桿防風險的背景下,2021年保險業監管也將持續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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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 遊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