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e財經:強化反壟斷 推進高質量發展

嘉賓:時建中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
採訪:林麗鸝 人民日報主任記者
主持人:張桂貴 人民網強國論壇主編

主持人:大家好!這裏是由人民網強國論壇和人民日報麻辣財經工作室、全國黨媒信息公共平台聯合推出的新媒體訪談節目——《人民e財經》。近期,我們推出系列專家訪談“2021經濟新觀察”。

本期的嘉賓是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諮詢組成員時建中。我們的記者在中國政法大學對時建中進行了面對面採訪。

人民e財經:強化反壟斷  推進高質量發展

1、為什麼要強化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

時建中: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指出,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要加強規制,提升監管能力,堅決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只有具備良好的競爭環境,經濟才有可能高質量發展。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毫無疑問是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一個重點任務。

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皆具危害性。我們説壟斷的時候,指的是有效競爭被抑制、排除、限制。還有一種是不正當競爭,不正當競爭在現實的經濟社會當中,可能表現為競爭過度、競爭過亂,當然也包括競爭過濫。

競爭不足,市場就沒有活力;競爭過度,同樣也會影響競爭者的合法權益。無論是壟斷還是不正當競爭,最終都會損害消費者利益。所以,市場經濟離不開反壟斷法,市場經濟越成熟,對反壟斷法的需求越強烈。

2、反壟斷取得了哪些成效?

時建中:我國《反壟斷法》自2008年8月1日實施以來,對司法、執法工作都產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被壟斷行為破壞的競爭秩序得以恢復,產生了“查辦一個案子規範一個行業”的良好效果。其次,消費者利益得到保護,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再次,創新受到有效保護,現行《反壟斷法》事實上已經為創新留出足夠的空間。

需要注意到一點,任何創新都會對既有的競爭秩序產生影響,甚至影響既有的競爭機制。創新就是意味着打破既定的秩序、結構和一些機制。我們為什麼要在鼓勵創新的同時維護競爭機制呢?目的還是要推動創新,倒逼競爭層次的提高,用更高競爭層次再次去激發創新,從而實現競爭和創新的良性互動。

《反壟斷法》的任務是要打破壟斷,建立一個全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大市場。這意味着反壟斷的執法權首先屬於中央事權。為了提升競爭層次以及維護創新繁榮,反壟斷執法具有專業性和複雜性,這就要求執法機構要有經驗的積累。綜上所述,機構改革之後,反壟斷執法權統一由現在的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來實施,有助於積累執法經驗,提升執法效果。毫無疑問,這個改革方向是對的。

3、我國反壟斷還存在哪些難點?

時建中:在傳統經濟領域,反壟斷沒有太多的難點,因為《反壟斷法》提供的框架主要針對的是傳統經濟。目前,反壟斷的難點主要集中在新經濟領域,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制度供給有待完善。我們現在的《反壟斷法》包括全世界的反壟斷法律都是形成於工業時代。現行《反壟斷法》與信息時代高科技支撐的商業模式並不完全匹配,制度上有不銜接的地方,甚至有缺失的地方,需要與時俱進地適當修改。

第二,新經濟領域有一個特點,就是動態的經濟模式。隨着技術的進步,這種經濟模式一直沒有定型,而是不斷地在發展。技術的進步,使得競爭也是動態的,所以我們在很長時間以來對於互聯網領域的反壟斷,採取的是包容、審慎的監管原則。為什麼要採取這樣的監管原則呢?是因為早期的盲目執法會損害行業本身的創新,損害這個行業本身競爭層次的提高。

數字新經濟在提供極大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一些問題,比如大數據“殺熟”、二選一、“扼殺式”併購、平台企業自我優待等。這些行為有的損害消費者權益,有的損害公平競爭環境。平台企業的商業模式初步定型,頭部巨型平台企業已經由“孩童”進入到“青年”時期,這時就需要監管理唸的轉型,採取積極監管、協同監管、審慎監管和依法監管相結合的方式。當然,更重要的是實現反壟斷監管工作的常態化。

2020年1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佈的《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體現的就是對平台經濟領域反壟斷的常態化監管理念。平台企業要把常態化監管看成是互聯網經濟規範發展的一次機遇。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國家支持平台企業創新發展、增強國際競爭力”“同時要依法規範發展,健全數字規則”。概括起來,就是規範與發展並重,這樣既可以推動創新,又可以鼓勵競爭,實現競爭和創新的良好互動,更好地實現有效市場和有效政府的結合,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4、接下來反壟斷將開展哪些工作?

時建中:我國的《反壟斷法》從出台到現在已經過去十幾年,《反壟斷法》制定的經濟背景已經發生很大變化。同時,我們積累了比較豐富的執法經驗,對互聯網經濟領域反壟斷的認識也逐步清晰。這些變化應及時反映到《反壟斷法》中,促進反壟斷制度不斷優化。

我個人建議,對《反壟斷法》進行兩個方面的修改:反壟斷立法的核心使命就是要維護公平競爭,一定要進一步強化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要用法律形式把它確定下來。明確這個指導思想後,具體的制度修改就能找到方向。另外,法律責任方面應做一定修改,現行法律責任類型不夠全、力度不夠大、違法成本有時還比較低,有些規定需要進一步明晰。

與此同時,一定要加大反壟斷執法隊伍規模,加強能力建設,以適應反壟斷法的使命和任務。執法應聚焦嚴重損害創新、嚴重損害國計民生和消費者利益的領域,對那些頻發、多發壟斷行為的行業,也要加大反壟斷執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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