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金投資銀行資本補充債券新規實施

銀保監會近日向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下發《關於保險資金投資銀行資本補充債券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17號),明確保險機構投資銀行二級資本債券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的,其信用風險管理能力應當達到銀保監會規定的標準,且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於120%。

銀保監會指出,為服務實體經濟,擴大保險資金配置空間,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等規定,現就保險資金投資銀行資本補充債券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第一,保險資金可以投資銀行發行的二級資本債券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

第二,保險資金投資的銀行二級資本債券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應當按照發行人對其權益工具或者債務工具的分類,相應確認為權益類資產或者固定收益類資產,納入相應監管比例管理。

第三,保險機構投資銀行二級資本債券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的,其信用風險管理能力應當達到銀保監會規定的標準,且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於120%。保險機構持有資本補充債券期間,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20%的,應當及時調整投資策略,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相關風險。

第四,保險資金投資的銀行二級資本債券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其發行人應當符合兩大條件:公司治理良好,經營穩健;資本充足率符合監管規定。

第五,保險機構應當切實加強風險管理,審慎判斷投資的效益與風險,自主決策,自擔風險。

第六,保險資金投資的銀行二級資本債券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發生重大風險,引發觸發事件的,保險機構應當及時向銀保監會報告。

第七,《中國銀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銀行資本補充債券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7號)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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